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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造船合同的问题

请问杨先生一个问题。
如果船厂和船东为了规避某个技术规范的适用(规范要求,如果某条新建船舶2012年7月1日之后才能交船,则这条船要适用这个技术规范), 但船东又实在没钱支付最后一期交船款,船厂是否能答应先与船东在7.1之前签掉PDA, 同时签个协议(“延期付款协议”)说船东欠船厂多少钱 未付清款项之前船东无权走船 且如果将来某个特定日期(“付款期限”)之前船东仍不付款 则船厂有权扣船和拍卖 这种安排是否可行?如果船东在交船后将船舶在船旗国进行抵押,例如,抵押给船东的银行或者其他第三方,那么如果抵押权人在付款期限到来之前就行使抵押权的话,是否优先于船厂在延期付款协议中的扣船、拍卖的权利?合同适用英国法。
你问题中提到的2012年7月1日之后要满足的技术标准估计是PSPC的要求。

针对你目前面对的困难情况,估计有两种办法可以应对。

第一种就是如果你对买方或船东不了解、不信任或者不想继续打交道,那你们可以自己注册一间单船公司,将船舶在2012年7月1日之前接受。然后在市场上转售该船舶或者该单船公司就可以避开这个技术标准的要求。

另一种应对办法就是你所讲的,让现在的买方或船东在没有支付最后一期船款的情况下,接受船舶并营运。但这样做的危险是要考虑几个方面,例如对船东要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最后一期船款的实际金额、船东对延期付款协议的履行能力(考虑到航运市场低迷还会延续一段时间)等因素。而在平衡这些因素后还是认为这是一个较佳的应对办法,就要对船东还款的担保做的十分周密,这包括要去船旗国登记第一抵押权人、保证船东对船舶有足够与完善的投保以及把保险赔付转让给船厂、将来经营的租金或运费收入需要去转让给船厂、船东提供集团公司或个人担保给船厂等等。

整个做法是把船厂放在融资银行一样的地位,否则将来还款就会有莫大的危险。这种问题在杨良宜先生所著的《船舶融资与抵押》一书中有详述。但这些完整的文件还是需要由称职的律师去处理,这种钱不能省,特别是你们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很容易看漏某些方面就会出问题。如果你们需要律师的介绍,我们可以给你两三个名字可供选择。另要指出现在离7月1日时间很短,无论是第一种还是第二种的应对方法,你们都要马上开始进行。

杨良宜/司嘉
国际商务交往犹如战场搏杀, 虽然不见硝烟,"血淋淋"的程度比利比亚\伊拉克等也不遑多让, 动辄损失成百万、千万计(美元),公司破产关门,巨额财富顷刻烟消云散,再难翻身。
08年前后,造船航业暴利,不少国内的“大老板”们纷纷涉足造船,有搞房地产的,有搞渔业的,有搞服装的...... 他们在国内财大气粗可以“摆平”很多事情,国际层面却行不通。中国造船行业,近年被欧洲特别是希腊船东纷纷毁约,搞得损失惨重,英国的仲裁又大败亏输,根源就是对国际商务游戏规则不了解、想当然,甚至造假被人抓住把柄。
再联想起2004年,ABCD四大粮商操控国际粮食价格,一举击溃民营压榨行业, 占领了中国的大豆压榨市场;钢厂和铁矿山签订的长期协议,市场高涨时矿山推迟发货是合法的,08年金融海啸时钢厂不接货就成了违约,有的钢厂在国外矿山的投资股份都被没收抵偿。教训很深刻,值得总结和反思。
说了几句题外话。希望楼主的案子尽早处理,聘请杨大明律师这样的专家,采取合理措施,争取到最佳结果。来论坛分享您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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