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您好!
关于WWD,本人作为租家遇到一个案例,向您请教:
1sa+1sb shanghai,china
30,000MT per weather working day of 24 consecutive hours…Laytime for discharge shall commence…24 hours after acceptance of NOR…
7.B. . The following time will not count as laytime,even if vsl is on d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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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lost caused by bad wea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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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多雾多风,封港,此船舶不让进。 SOF显示“PORT CLOSED DUE TO DENSE FROG,PORT closed and berth is empty . 此船计划靠上海的减载平台,不是双峰海号。在等泊期间,在另外的双峰海上却有一条船在作业,并且装完后还能出港,船东也提供了SOF, 在这些情况下,港口虽然关闭,但两个泊位的情况不一样,我船预计靠的泊位不让进,也没有船在作业,而另外一个泊位上船舶的装卸作业并未受到影响。
我方认为我方要靠的泊位没有船,而且坏天气已经影响了进出港,从而也影响泊位作业,再加上我方有除外条款,只要是坏天气引起的时间损失就可以扣除。
现在船东不同意,并提出要求仲裁。他认为Time lost caused by bad weather’是个除外条款,只有坏天气影响货物作业才能停止计算,并且除外条款只有在装卸作业开始以后,对装卸产生影响才能扣除。对方还提出说他提供的船舶SOF证明港口是可以作业的。
本人站在租家的角度认为, 大雾大风已经导致航道封闭,从而影响到此船舶的正常进出,也就无法靠泊。尽管无法证明减载平台是否受到影响,能否作业,但是我们的除外条款我觉得应该是允许租家扣除的. 我知道作为描述性的装卸时间中断的概念,要看装卸货地点是否受到坏天气的影响,如果受到影响则可以作为non-wwd.但是除外条款,是要以装卸是否开始为条件吗?没有开始就不能扣除?
关于此事,请您指点,谢谢。
祝您身体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