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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长期等待而导致的淡水不足

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某期租船舶,由于货物买卖的原因(货款未付)在港口外锚地长时间等待(40-50天)。尽管根据  C/P (TC)的MAIN TERMS,淡水及物资属于船东责任,但同时其中一条 RIDER TERMS 亦表述:“FRESH WATER CONSUMED UNDER THIS CHARTER BY STEVEORE AND/OR FOR CHARTERER'S BUSINESS SHALL BE FOR CHARTERERS' ACCOUNT”。在这种情况下,船东如何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可否将由此产生的供应淡水的额外费用向租家追讨? 谢谢!
1# RAYMOND
参考Time Charter一书十二章关于Owners Provision的内容如下:

船舶用水方面是由船东负责的。  一次有一位美国律师问杨良宜先生: 承租人命令船舶开往印尼一小港口, 停了几个月, 船上食用水用尽, 船舶离开印尼后承租人命令船舶开往日本, 但船东却先要到新加坡加水, 而这绕航的费用能否要承租人负责?  当然不能, 因为租约订明船东负责船上用水, 为履行这义务船东所招致的损失是自负的, 正如承租人负责燃油, 承租人对因加油而招致的损失或费用自负一样, 除非船东能证明这是由于承租人违约行为 (breach) 所造成的来作为索赔根据, 否则亦不能把损失转嫁承租人。  在此案件中, 承租人根本没有违约, 租约是完全允许去该印尼港口, 也预计会久留。  就算没有预计久留, 也与违约无关。  但该美国律师告诉杨良宜先生他给船东客户的意见是承租人应该承担, 并已代船东发出传真给承租人, 要求对方承担。  据悉事后承租人竟然愿意承担一半的损失, 真可谓是希望在人间,只要这个世界还是有不懂或者半桶水的人存在!
确实是很经典的案例。回到本案当中,RIDER TERMS 有关 “CHARTERER'S BUSINESS ” 应作如何理解为之准确呢?
3# RAYMOND


我理解,本案船东很难主张淡水等for charterer's account。正常的,承租人有权利如此使用船舶(使得船舶停留于锚地等待),这本是对于船舶的正常使用,船东当然很难去主张这行为、以及日常消耗的淡水是for chrt's business
3# RAYMOND
额外的应该是仅在charter‘s business的情形之下,而且不是船东期租应该负责的淡水,该条款也提到如STEVEDORE,而锚泊应该属于期租下正常的营运,至于addition不知从哪可以看出。
谢过楼上几位的热心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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