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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L引发的相关问题

程租合约里有一条在装货前提供TML证书的条款,船舶到港前4天我通知SHIPPER去当地的商检公司做TML,船到港当天商检公司出来的证书是TESTING REPORT,里面有货物的水分含量。但证书由于商检公司工作人员的马虎大意,7月8号取样写成了7月1号,而合约里规定装船前7日内有效。

同时船东在未通知SHIPPER且SHIPPER不在场的情况下,派P&I到装港去取样送其认定的香港商检公司检验。12日为受载期,当日下午船靠泊,船东不认可我们的含水量检测报告说我们日期有问题,shipper遂去当地商检公司进行修改并出证明,但船东依然不信,说必须提供TML,于是我让shipper立即去取样并送检,14日中午TML报告出来,shipper和我同时收到邮件并及时转给船东及船长并签收。

从LAYTIME起算到递交TML是我们的时间后面的风险、各种金钱和贸易损失转移到船东。但发邮件船东基本上拒绝接受还提出要进行联合检验,因为没有在合约上申明,非应承担之义务,故予以拒绝。今天15号,早上听到shipper说1600船舶再不装货要移泊至锚地。给船东发了邮件表面责任归属。对方未予回应。

请问我们租家的义务尽到了,船东依然拒装,而且是在检验结果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拒装。大家给个解决方法吧!

注,我司和国内的BRK签的,他跟韩国二船东BRK背靠背签,二船东期租原船东的船。

我现在只找和我们签合同BRK,他们现在态度很圆滑,避免谈很多问题。我们shipper和船长施压,这边我们给他们施压。依然无果。。。
船东现在又让我们依照 IMSBC Code 去出一份shipper's declaration.问题是我们咨询SGS,我们货物的品名没有列入BC CODE,具体是A类还是C类没有标准。

我们TML证书含水量是3.3PCT,适运含水量极限是12.62,分水点14.03.含水量远低于适运含水量极限。

我们不知道我们货物到底是A还是C类,故无法对这一项做具体的认定。但船东说我们的货是A类,让他们证并提供相应的标准和依据,他们只是在拿此事威胁我们。

提供了含水量报告不行,他们不认,而且含水量报告由于印尼商检的原因日期写错,我们及时补办并让印尼商检提供情况说明。新证书出征,他们依然怀疑,根据合同应出TML证书,因此我们也认,但TML证书递交后依然拒装,而且要求我们在shipper's declaration上注明是A类货才肯装。这个我们不知道而且咨询了一圈后没有人能说一定是A类。他们也不能提供相应的标准,所以我们不能乱填,不能举伪证。而且一旦写上A类货,后果是什么我们还不得而知,但能预想到一些。

昨晚,船已拖入锚地,请问船东这么做的意图以及我们可能遭受的风险。

根据合同我们提交了TML证书是否已经完成了我们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租约里没有约定要认定的东西,我们有提供的义务吗?况且对于货物品质性的检测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完成,需要实验室一个过程。这些时间如果船东要求,但租约里没有事先约定,我方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昨天和韩国原船东联系上了,对方还是坚持要我们在DECLARATION里注明A类货,我们早已让对方拿出相关标准和证据,但对方一直没能拿出相关的证据。

我们的品名是IRON SAND,这个在 BC CODE里未列明,而且依据BC CODE里的相关条目:

1.7.12   Group A consists of cargoes which may liquefy if shippd  at a moistrure content in excess of their transportable moisture limit.

       The data of our cargo please see attached TML certificate.

       7.2.2     Liquefaction does not occur when one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is satisfied:
         .1         the  cargo    contains    very   small   particles.    In   this case    particle   movement       is
                  restricted   by   cohesion   and   the   water   pressure   in   spaces   between   cargo   particles
                  does not increase;


这两点是对我们有利的,我们的观点是as per c/p. 拒绝合约以外的其他任何条件。
21号0000已经过了合同所约定的LYCN时间,租家和发货人并未收到船东/船长任何形式的NOR。

请问租家是否可以因此以船东为做好装货准备工作为由解除合约?

急,请各位参谋,给些具有操作性的意见!
没有人能够回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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