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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杨先生并各位

杨先生并版主: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的慷慨,将大作贴上,让我们得以免费下载。

现有一问题,想借机向您请教。

我们一般说提单性质有三,运输合同证明、货物收据与物权凭证。

就第一个性质,运输合同证明,根据大陆海商法等,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提单是当事人之间的运输合同证明,但提单一旦转让至第三人,则是运输合同本身了。我的疑问是,在FOB合同中,是由买方租船订舱,而提单签发一般都是给卖方,根据大陆海商法,卖方是实际托运人,买方是合同托运人。那么,提单在卖方(实际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是运输合同证明还是运输合同本身?提单经卖方转让至买方后,提单是运输合同证明还是运输合同本身?我自己个人的理解,是在卖方与承运人之间,提单是运输合同本身,提单转让至买方后,提单只是运输合同证明而已,如果买方再将该提单转让,则又变为运输合同本身。不知理解是否有误。

就第二个性质,货物收据。根据大陆海商法等,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在托运人以外的提单受让人【包括收货人和第三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明。 我的疑问是,在FOB合同中,因为买方是属于合同托运人,那么,这里所谓“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中,这个托运人是仅仅指实际托运人还是包括合同托运人?我自己个人的理解是,这里仅仅只实际托运人,而“合同托运人”是属于“收货人”性质。也就是说,在实际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但在合同托运人(买方,也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是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明。不知理解是否有误?

还请杨先生及其他高手指教!

ROC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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