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您好!
2017年出了一件事,是中国一家钢铁公司J公司采用CFR术语进口印度S公司生产的铁矿粉,采用信用证支付,这船货在2016年11月8日抵达新加坡,S公司于11月4日寄出单据,11月7日到单,J公司出于对S公司的信任,11月8日就完成了议付(正常情况下,算上银行审单应该要7~8天才能完成议付).
议付后就发现船一直没动静,询问S公司无果后,J公司通过其他手段发现这条船已经被新加坡法院扣留,申请扣留令的是中东一家银行。出事后J公司找S公司协商,提出让S公司补偿J公司的损失,但均被拒绝。因为卖方已经完成了他的交货义务,货物已越过船舷,风险全部由买方承担。
以上案例触目惊心,我们公司也做进口贸易,而且多采用CFR术语,请问如何在合同中加以约定才能避免上述风险的产生?我们能想到的有,在合同里明示约定:
1 买方可以拒绝卖方报船或让卖方换船
2 任何由于承运人或船舶原因给买方带来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3 采用FOB术语
4 针对这种船只可能被扣的情况投保
但是执行时发现,以上前三条很难做,尤其是遇到强势的卖方,根本不同意。那就只能依靠保险了。
请各位老师看看我们的想法是否可行,或者有没有更好的办法避免不合格承运人进入CFR合同?CFR术语下买方如何对承运人资质和船舶的适航等问题进行把控?
非常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