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下杨老师:
我们是期租租家,同船东定了一年的期租合同,租约用的NYPE 93条款,合同约定“船东保证在交船之日及整个租期内,船舶应紧密,坚实,牢固,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在各方面适于货运,船壳,及其,设备处于充分有效状态,并按规定人数配齐合格的船长,船员”
我们是2011年12月底接的船,在第一个卸货港船就被PSC滞留了;从第一卸港开出后,航行中又出现主机故障,基本不是抛锚,就是低速航行;船员也有问题,水手不会抛揽,机舱船员藏油;第三个航次又出现舱盖漏水,货物水湿;现在是第四个航次,舱盖的问题还没有解决。
我们被折磨得不行了,一直都在赔钱不说,客户也都被这条船得罪光了,跟船东沟通想提前还船,船东不同意,说会加强维护保养。
请问出现船舶不试航,租家是否可以解约,提前还船,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
非常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