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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求助:关于detention的计算!

  我司船舶按原定计划,被安排直接移到某公司码头装托运人的货物,但由于托运人的货物未及时备妥,此轮不得不被移到锚地等货,于1330L/07th dop,1925L/9TH上引水重新靠泊.共产生时间损失2.25days!(装卸条款为cqd!) 我司欲向租房追讨2.25days的滞期损失,和再次引水费,和拖轮费,共计:usd24,612.00 !
    但是租家只承担极少的一部分时间损失。理由: 1.由于天津港海关要求,所有货物必须集港完毕后,凭港口出具的货物运抵报告,方可申请报关.(之前港方要托运人承诺货物能够在7日下午之前通关出来,码头公司就能够保留泊位给我们船,但托运人一直未有信心给港方承诺,导致原计划的取消)
2. 租家意见:在CQD条款项下,租家对船舶靠泊事宜是没有责任的,租家的义务是把货物及其相关文件备妥,并在船舶靠泊后,协调港口当局按照通常港口装卸效率进行装卸货,故船公司所提及的货物备妥后,船舶不能靠港等事宜与租家无关。
(另外:备货不及时被取消进港计划在前,后期由于天气等原因有些压港在后)
由于杨先生的书籍对于detention没有过多的涉及,找不到仲裁案例,请先生予以解释。。。谢谢!!!!
请参《装卸时间与滞期费》(大连海事大学,2006)第13章第15小节:
15 时间损失风险唯一可归承租人的情况,承租人违约与行为
看来,在没有订明固定装卸时间情况下,唯一可让承租人承担时间损失风险的事在它有违约,过错与其行为而导致延误时。例如:
(i)货物须有批文才准卸,而船东事先未被告知,带来船舶22天的延误,判是承租人要负责:Mitchell Cotts Co. v. Steel Bros & Co. Ltd. (1916) 22 CC 63。
(ii)承租人未备妥货物待装,是承租人一个绝对或严格责任,对这会经常发生的延误承租人应负责:The “Dimitrios N. Rallias” (1922) 13 Lloyd’s Rep. 196。
(iii)在LMLN No. 2 (1979)报道的伦敦仲裁,是关于装上船的小麦不合格导致船期损失,也是要承租人负责。
(iv)即使不完全是承租人违约,但是它行为所导致,也会判承租人有责任。这方面有Rodenacker v. May and Hassell Ltd (1901) 6 CC 37。卸港作业可以有两种办法,一是卸船后火车转运,另一是卸船后驳船转运。当无法得到火车车皮,判是承租人有责任安排用驳船转运。实际上,这判法也没有太大奥妙,是去看在什么情况下承租人的合理装卸时间变为不合理,例如等待安排火车车皮是遥遥无期。

个人感觉租家是需要付滞期损失的,因为货物或者文件没有准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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