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杨良宜先生:
你好。我是南京AA船务公司LIU。是大连海事大学90级毕业生。久闻你的大名。现一事请教。
现有一事想咨询一下。本业务我司是经纪人
我司做为经纪人在2010年4月。上海BB公司和天津CC签订了一票从墨西哥回中国北方的租船合同。合同约定在签定合同后3个银行工作日 租家汇10%预付运费给天津。同时约定,在定船前,船东给租家24小时时间对船进行进行确认。因为天津船东也是要到市场上去找船他们做TCT。等找到船后让租家确认。
但等等船东在市场找到船让租家确认时。由于装港压港。租家在24小时内就明确拒绝这条船。但这时租家已将50万人民币汇给船东。现在合同规定的装期已过。租家要求把这50万退回。但船东坚持要租家找个替代航次。要么不同意退款。
请您指教。
在合同条款中有如下表述:BEFORE CONFIRM A VSL. OWNER SHOULD GIVE CHARTERER 24 HOURE IN ADVANCT FOR CHARTERERS SUB. VSL AGE NOT MORE THAN 25 YEARS
请问租家按上述条款拒绝船舶是否正确? 要回预付运费是否合理要求? 做为船东他们的要求是否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