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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一份国际贸易协议中关于贸易术语与法律适用的问题

尊敬的杨先生:
    您好!
    记得在2001年左右我在南京听过您的讲座,正值我大学求学期间。记得当时是我们学校法律系孙岚老师参与组织的那场讲座,您作为演讲人,给我们带来了一场精彩的讲座报告,而且免费给我们派送了图书,时至今日,依然记忆犹新,获益匪浅。
    现在我早已参加工作,很幸运的是毕业后我一直从事着与法律专业有关的工作,同时,从事或涉足涉外法律事业是我一贯的信念与动力,我也正向这方面去努力。
    我最近碰到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约,我方作为卖方,向买方意大利公司出售货物,合约约定采用CIF(目的港意大利某港口),同时合约约定适用意大利法律,争议解决方式选择在意大利进行仲裁。同时,合约又约定货物所有权自到达意大利目的港时起转移至买方,但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没有明确约定,但本合约附有一份“GENERAL CONDITIONS”,其中又约定货物所有权与毁损灭失风险自到达买方仓库时起转移至买方,同时本合约约定如条款有冲突,优先适用本合约中的约定。
    则在货物所有权方面,还应优先适用本合约中的约定(即货物所有权自到达意大利目的港时起转移至买方),但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呢?是自动适用“GENERAL CONDITIONS”中的约定?还是视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
    其二,根据CIF,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物越过船舷即转移至买方,如果合约中对风险转移进行不同的约定,则这种约定其效力是否高于CIF?或者说进行不同约定是否有效?因为既然双方均同意采用CIF,则就默认了适用CIF项下的规则。当然,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而言,CIF及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均无涉及,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其三,合约适用意大利法律。我初步查证了意大利法律关于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根据意大利民法典,货物所有权自双方订立合约时即发生转移,但双方在合约中对所有权转移有明确约定的除外,同时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随所有权一并发生转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亦除外。那么,在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方面,适用意大利法律的后果即与采用CIF的规定产生了矛盾,是双方适用意大利法律的约定的效力高于选择CIF条件下风险转移的规定的效力?还是风险转移仍然参照CIF的规定?
    我方作为卖方,如果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到达目的港时才转移至买方,这就延长了我方对货物风险承担的责任期限,增加了法律风险,但意大利客户方面坚持使用该合约版本,所以我想就这些问题向您请教,盼回复,谢谢杨先生!
对Eric2011问题的理解

对任何问题,判断的大原则是:有约定的,适用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
对于你提及的案例,注意到:关于货物所有权的约定已于合同中约定,即到目的港转移给买方;这一约定,如无其他状况,应该是有效的。而对于风险,除CIF价格条款外,并无其他的约定。因此,风险的转移仍应是以传统习惯的风险为准,即风险自货物超过船舷后转移给买方。

以上纯为个理解,仅参考与评论。
1、首先该合约订立的对中国卖方非常不利。这一问题可以从我刚刚上传到文章下载版块的新书的货物风险转移的章节中找到答案。虽然该书是针对英国法为基础的国际货物买卖,但是意大利法律应该也是承认订约自由,这样一来,解决问题的大原则都是一样。对于2楼朋友所说的大原则表示认同,即“有约定的,适用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
2、接下来援引该问题中的信息如下:
“但本合约附有一份‘GENERAL CONDITIONS’,其中又约定货物所有权与毁损灭失风险自到达买方仓库时起转移至买方”。由于GENERAL CONDITIONS是作为合约的附件,所以其中的规定也是合约的一部分。正如上述援引部分所讲损毁灭失风险自到达买方仓库时起转移给买方,那么该约定就约束双方。合约中只是说CIF,但是CIF买卖默示的风险自越过船舷转移给买方就被合约的明示条文给改变为到买方仓库才转移给买方。
3、最后,在明确了法律地位后,卖方防范风险的办法是将保单从买方处要回(如果已经交单或者信用证结汇需要交单),因为风险与所有权一路都在卖方的头上,买方没有可保利益,但是买方往往不会轻易就配合或借机敲竹杠。 根据问题来看,应该现在还没有出事,卖方还有一个办法就是自己去双重投保,关于该问题请看书籍下载版块下的《海上货物保险》一书,有可能费用比向买方要回保单还便宜 。
恩,分析的很有条理。
看来不单单是货物买卖的问题,还牵涉到保险、合约解释等相关问题,我得好好学习。
对于杨先生第3点有些疑问:
在信用证条件下,卖方交单之后就已经从议付行拿到了货款,而买方在开证行通知其付款赎单后也拿到了保单及提单等单证,所以,即使风险一路都在卖方头上,对卖方而言也没有什么风险,因为卖方早已收到了货款,同时买方也不会把保单交给卖方,因为如果在路上货物遭受毁损灭失,买方会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
能通过信用证顺利结汇,当然,卖方无风险。但国际贸易中并非仅信用证一种支付货款方式。如非凭信用证,而是T/T,D/P等方式结汇,并如遇市场价格下降,买方就可能有拒绝收货与付款的意图或可能。所以,多想几种后备解决方案,方可便利国际贸易。对国际贸易不熟悉的人,还真想不出杨先生的主意。今后,要多学习杨先生的书,希望自己能想出好反对策啊。
对于5楼的问题,我觉得你结了汇并不代表买方将来在出事后就无法再将货款要回去或者通过索赔再拿回去.如果一切顺利当然没有问题.但是现在主要考虑的是一旦货物在途中出了问题,甚至全损的情况.这时候买方大可以说货物所有权和风险都还在卖方,所以任何货物灭失的风险都要卖方自己承担.如果你卖方无法按合同交出货,当然要将货款全数退回.这对于买方来说是最简单与方便的办法.

至于你说买方自己去向保险公司索赔,那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买方没有可保利益可以不用赔付.这时买方还是要转回向卖方要回已经支付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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