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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中保证人的问题

请问杨先生:
    如果合同中只提到保证人,没有写明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在英国法下应该怎么看?是连带的,如中国法,还是一般的保证责任呢?
    我看到一本书中提到,在英国法中,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一项程序性的要求。仅仅是针对债务人的一起诉讼、仲裁,即使结果有利于债权人,债权人也并不能以此作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依据。除非保证人是该诉讼或者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否则诉讼或者仲裁结果对于保证人不发生任何效力。债权人必须重新提起一项新的诉讼或者仲裁。上述的程序法上的要求,其基本原理是由英国的证据法则确定的。根据英国证据法则,任何对当事人可能产生不利的程序(诉讼、仲裁等),必须要由当事人参与,给予当事人自我保护的机会。但我查不到这段话的根据,也不知道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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