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供了很多信息,但是与本次纠纷有关的最重要的信息偏偏没有提供。
收货人手持的提单是运费预付提单还是到付提单,还是写着"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party"呢?卸货港是中国港口吗?
以下内容摘自杨大明先生的《期租合同》一书,希望里面的内容可以帮到你。
QUOTE
40.3.2 可留置谁的货物?
对承租人欠下的钱, 船东在本条款对付其的方法第一种就是留置所有的货物。 如果这能做到的话是对今天TCT出租的船东很有帮助, 因为TCT之下, 撤船或仲裁都不太行得通。 但TCT肯定会要装货卸货, 所以一定有货物可以去留置。
问题是, 今天船上的货物绝大多数不会是属于承租人所拥有。 就算是FOB买方要租船, 今天他也往往是用另一家公司去做承租人, 或者是交给有关系的公司作为营运人 (operator) 来租船。 这一来, 岂非船东去留置船上的货物往往是去“加害”于无辜的收货人 (提单持有人)。 毕竟, 这提单很可能是运费已预付。 这一来, 船东所留置的原因是租金扣起太多, 或是加保费承租人仍欠下, 这与收货人会有何关系? 毕竟在提单下, 由于已经注明“运费已付” (freight prepaid), 是不会有钱欠下船东的。 即使会有滞期费, 这笔钱也尚没有欠下。 所以船东在提单而言, 是根本无权去留置货物。
的确, 在BIMCO出的BALTIME格式租约, 在126行, 明确说明船东只能留置承租人拥有的货物。 但这一来, 现实中这留置条款完全失去意义, 因为当今的国际贸易的情况下货物往往不会属于期租下的承租人。
连对船东偏袒的BALTIME也是如此在印本中规定, 则NYPE又如何呢? 问题是, NYPE 46 (以及93), 均没有去说明货物属于承租人船东才可去留置, 反而NYPE在本条款说明“所有”的货物 (all cargoes) 船东都可以去留置, 只要在租约下有欠钱 (any amounts due under this Charter)。 所以在租约本条款的字面解释, 应该是不受局限于承租人拥有的货物, 船东才可去留置。
40.3.2.1 提单下无辜收货人的货物
但租约允许 (毕竟大道理是订约自由) 不表示提单也允许, 它们是两份有关联但不同与独立的合同。 船东在该两份合同下也往往是面对不同的对象 (承租人与收货人)。 这一来, 除非是提单上明确注明船东有权去为了没有收足的租金与任何在期租下欠下的钱去留置货物, 否则船东是不会自动有此权利的。 欠下租金非是普通法下的留置, 普通法只针对欠下的运费、 共同海损分摊等, 这很有限的项目是不必写明在提单上 (作为一个运输合同) 也可以享有这默示权利。
现实中, 提单上绝少会有此注明, 比方说, 说明“运费已付”但另有一写上去的条款说明船东可为未付足的租金去留置货物。 这提单应该肯定是结不了汇。
另一种在提单上的注明也可能会给予船东这权利, 这就是, 提单 (租约提单) 合并进去的租约条款明确就是该期租租约。 这一来, 可以说NYPE 46的第18条款 (本条款) 也被合并在提单内, 对无辜的收货人, 作为合约另一方, 有约束力。 但即使是这样, 也会是因为不合理 (比如收货人要支付多少与多久欠下的租金才可以取得货物) 而把合并期租租约内的第18条款, 可为欠下租金去行使的留置条款否定掉。
明确合并一个期租的情况亦是鲜有发生, 因为期租的内容与提单一般的条款格格不入 。 例如, 不论是CIF或FOB的买卖合同均有装卸时间、 滞期费等条款去约束非派船的一方。 在这种买卖下出的提单, 如果合并的是一份期租, 何来卸货时间、 滞期费多少与谁支付, 等等的规定。
又或是, 提单上会是注明运费已付 (freight prepaid), 或很少见的运费到付 (freight collect), 但更多的是去注明“运费依照租约来支付” (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party)。 这一来, 除非是注明, 否则依照的租约是哪一份? 通常会是有一份是期租 (船东与承租人), 另一份是程租 (二船东与分承租人)。 但期租哪里会提到运费多少? 看来, 提单合并的应该是一份程租, 这导致了期租的留置条款不会被合并进提单。 在一种极端的情况下, 会是两份或以上的租约都是期租, 分租约是TCT。 这一来, 会有一种可能是被视为是双方根本没有同意去合并哪一份租约, 所以都不能被合并 。
如果提单所合并的是程租租约,也就是二船东与分承租人之间的租约, 运费业已付清, 显然在提单下再也不欠钱, 船东或者是二船东都不存在能够去留置货物。 但如果在合并的程租租约下,运费还没有支付或全数支付, 这看来根据“运费依照租约来支付”的提单, 船东可去留置货物。 但这也是有疑问, 因为收货人C 承诺船东A去支付运费给二船东B, A不能改为要求C去支付给A, 除非有转让的情况。 在这一方面, 《Bills of Lading》一书2006年版之12.50段是这样说:
“If the freight has not been paid by the party to the bill of lading, it might be thought to follow that the shipowner could not direct its payment to himself, on the basis that if C makes a promise to A to pay B, A cannot require C then to pay A instead. However, in the Spiros C Rix L.J. considered, obiter, that as a matter of construction of the bill of lading contract the obligation might be (to use the lettering above) to pay B or as A may direct. Rix L.J. acknowledged that this might cause problems where B had a security interest in receiving the freight. It is also unclear from this dictum whether on this analysis A can redirect payment of freight at any stage or, if not, what events trigger such a right. The law on this point is unclear and it is respectfully suggested that the dictum needs to be treated with some caution.”
所以总结说, 船东绝大机会不能在提单下有合法权利去留置货物要求收货人支付欠下的期租租金。 如果船东这样做, 很容易会带来无辜收货人的对应行动, 如向法院申请扣船或作出禁令去强迫卸货。 而且, 这带来的延误, 收货人可能在卸了货之后再去控告船东违约 (提单下如果《海牙规则》适用是要求合理速遣), 要求赔偿延误损失 (damages for delay)。 这种损失是英国普通法也充分承认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