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程序
在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程序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选择租赁船舶阶段
当承租人决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对航运企业进行增加运力或船舶更新时,即可着手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船舶和船舶经纪人/船舶供应商。包括确定租赁船舶的船型、吨位、数量、船级技术标准,以及对船舶供应商技术服务和品质保证的要求。
(二)委托租赁阶段
选定船舶后,承租人就可向某个金融租赁机构提出租赁申请,填写申请书,载明船舶的船舶规范包括船型、吨位、尺度、船旗、主要设备明晰、船级技术标准、营运及管理人、数量、制造厂商等,并同时提供航运经营和船舶维护保养的可行性报告、承租人从事航运的资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提供出租人认可的有偿还能力的担保单位。出租人在对租赁机构经审查同意,即在申请书上签字盖草,接受委托。
(三)询价阶段
一般情况下,租赁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和承租人一起向船舶经纪人和船东询价。对于项目金额高的船舶,租赁机构应采用国际招标方法择优选定船舶经纪人及船舶供应商。
(四)谈判阶段
谈判包括技术谈判、商务谈判及租赁谈判。
1. 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与船舶经纪人/船舶供应商之间的谈判,谈判时出租人、承租人应共同参加,但各有侧重。技术谈判一般以承租人为主,通过谈判搞清有关技术问题,商定租赁船舶的船型、吨位、数量、船级技术标准等技术服务等条件。与船舶经纪人/船舶供应商进行购船合同谈判,达成协议订立买卖合同;由于船舶购置专业性要求较高,承租人、出租人将共同与船舶经纪人/船舶供应商进行购船合同谈判。承租人应具备/聘请船舶购置的经验和专业人员;而出租人作为资金供给方和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是租赁物的物权登记所有人,因此应参与到购船合同谈判中以确保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但不应过深的参与谈判。
2. 商务谈判一般以出租人为主,商务谈判主要谈船舶保证金比率、交接方式、保险、交货期、支付方式、价格、索赔与仲裁等。
3. 租赁谈判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谈判。谈判的内容包括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手续费、费率、租金的确定方法和支付方式等。
(五)签订合同阶段
谈判如取得一致意见,便可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谈判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合同分为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一般先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再由出租人与船舶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船舶买卖合同一般为挪威格式文本,东亚地区也有采用日本格式文本。但基本以挪威格式文本为主,并约定合同采用英国法律管辖或仲裁。
(六)购入船舶阶段
合同签订后,出租人筹足资金,向船舶供应商支付船舶价款,购入船舶交承租人使用。船舶交付承租人后,承租人与船舶供应商要约定相应的售后服务。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负责验收。购入船舶,应遵循下列事项:
1. 承租人检查船级社记录,上船检查;
2. 承租人代表随船熟悉操作;
3. 承租人监控卖方准备交船工作;
3.1注意船期/航次/租约情况;
3.1.1给承租人交船日子与地点的通知;
3.1.2赶上销约期的处理;
3.2交船前进干坞(水线下部分检验;船底检验等);
3.3交船文件;
3.4去符合买卖合约中的各项交船保证/承诺;
3.5在交船港作出交船准备;
3.6其他方面:
3.6.1卖方把剩余物料、东西预先搬走;
3.6.2通知船长/船员;
3.6.3列出船长离船时要带走的文件与东西;
3.6.4通知船壳保险人/互保协会;
3.6.5卖方安排/联络卖方的融资银行参与;出租人(买方)监控;
4. 承租人的接船准备工作;
4.1成立名义承租人的单船公司并去指定为正式的承租人;
4.2为船舶进行船旗国登记;登记地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要兼顾航运惯例和出租人对资产的监控;
4.3在金融机构的支持下为出租人船舶融资/贷款;
4.4在交船港作出接船准备;
4.5挑选/安排船长/船员;船长作为船舶实际占有的代表,承租人应知会船长船舶的所有权人为出租人;
4.6其他方面;
5. 船底/水线下部分的检查;
6. 卖方递交通知书:通知书与支付船价;
7. 买卖双方准备法律交接;
7.1法律交接地点;
7.2法律交接的主旨;
7.3交接准备工作清单
7.3.1承租人的通知;
7.3.2交船文件:
7.3.2.1契据;
7.3.2.2卖据;
7.3.2.3船舶所有权证书;
7.3.2.4卖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纪要;
7.3.2.5授权书(卖方);
7.3.2.6一份完整的公司章程/组织文件副本(卖方);
7.3.2.7卖方公司董事/职员名单证书;
7.3.2.8卖方信誉良好证书;
7.3.2.9卖方船旗国允许出售的证书;
7.3.2.10发票;
7.3.2.11保证船级证书;
7.3.2.12交接备忘录;
7.3.2.13船舶无负担、无船舶优先权担保;
7.3.2.14原船舶登记注销证书/担保;
7.3.2.15无列入黑名单保证;
7.3.2.16其他承租人登记船舶需要文件;
7.3.2.17船上船舶手册、船图与证书;
7.3.2.18承租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纪要;
7.3.2.19授权书(承租人);
7.3.2.20一份完整的公司章程/组织文件副本(承租人);
7.3.2.21承租人公司董事/职员名单证书;
7.3.2.22承租人信誉良好证书;
7.3.3船上燃油/润滑油(买方折价留用或卖方移走);
7.3.4在交接时的支付办法;
7.3.5买卖双方其他交船前的准备;
8. 正式文件/法律交接与船舶交接;
9. 承租人接船后的工作;
10. 在香港设立单船公司此次购置的船舶购入后拟登记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香港《商船(注册)条例》的规定,若在香港海事处登记成为船东,则船东应满足一下条件:(1)持有有效身分证并通常居于香港的个别人士;(2)在香港成立的法人团体;(3)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海外公司。由承租人在香港登记设立单船公司,后将单船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出租人。船舶购入后资产纳入香港单船公司的名下。此种做法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出租人不必直接在香港设立公司,而通过受让单船公司的股权,从而成为船舶的所有权人;另一方面,融资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过回购单船公司的股权并支付名义货价,实现对租赁船舶的购回。
11. 承租人应以出租人名义办理报关涉税事宜及船舶营运、登记、技术规范等事宜。
12. 租赁船舶到达交货地点后,承租人应负责船舶接收。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验收船舶。验收完毕无异议,即向出租人出具收到租赁船舶的收据。通常将租赁船舶价款的交付日,定为租赁的起始日。
13. 为租赁船舶投保,保险分为两部分财产保险的水险和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从起租日起,承租人应为租赁船舶向水险公司投保和加入P&I 保险,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保险受益人为出租人。
(七)租赁期内维护保养及租金支付阶段
船舶交付承租人后,由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维护保养(可比照光船租赁)。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八)租赁期满后船舶的处理阶段
租赁期满,承租人对船舶可按合同规定续租、退还船舶或以约定价格留购,从而结束融资租赁合同。目前我国的通常做法是由承租人以象征性价格向出租人购买船舶的所有权也就是转让单船公司股权。
(九)出租人(金融租赁公司)应监控的环节和船舶交易涉及的机构:
1. 租赁人的资质和能力;
2. 租赁人选择租赁物(船舶)的监控及船舶经纪人的选择;
3. 法律及仲裁管辖权;
4. 船舶的海事优先权/对物诉讼;
5. 海事法院;
6. 海事管理当局的规定和国际公约;
7. 船级社;
8. 财险保险公司和船东互保协会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