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杨先生无私的分享.
6 T2 l8 @7 a1 o d# z3 j; s就这章内容开头几个术语解释不知是次序弄错了还是其他,想与杨先生请教:
- L* `) s) `. N(1)“发货人”(shipper):这通常是指把货物交付用以付运的人士,他往往也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约,并在提单中被列名为发货人。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之Article III,如果发货人提出要求,承运人是必须针对装上船舶的货物签发提单。
, G+ Q6 v. M) @[color=Red]此处SHIPPER应翻译成"托运人",CONSIGNOR才是发货人.[/color]
* a1 C/ h% g2 Z" e- C9 k(2)“托运人”(consignor):这通常是指在货物装上船舶前对货物享有占有权的人士,他通常就是该货物的发货人。但在千变万化的做法下会有变化,例如一个FOB的卖方会以FOB买方的代理人身份去订立运输合约。
) |' U( ~7 C) h5 `' G& k$ T$ H4 w[color=Red]这个变化我赞成,完全可能。杨先生是否考虑过提单上的SHIPPER最好事先以CONSIGNOR代替呢?昨天刚向DCW就该问题投稿,编辑CHRIS已经编辑了,只是措辞上的一些改动,毕竟英语不是我母语,但其他主要内容几乎没有改动.UCC,有关海商法,UCP和ISBP都缺乏对运输合同和BL上都出现的SHIPPER给出让人信服的解释,甚至没有解释,或混为一谈。( B; h4 ]& X; Y% V) w+ d7 \5 o' L) a
很想了解杨先生对此看法.[/col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