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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航次租约项下的纠纷---------------请教杨先生。

杨先生,
您好!
我们公司有一个航次租约项下的纠纷,租约约定在HKIAC适用小额仲裁程序仲裁解决。但是我们发现,原船东及其管理公司在塞浦路斯,全部业务都是和在塞浦路斯的管理公司洽谈,但是租约里面有DISPONENT OWNER,该公司注册在MARSHALL ISLANDS, 经查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名单中没有MARSHALL ISLANDS. 如此,仲裁是否失去意义?

期盼您的意见,谢谢!
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可以扣该公司名下的船舶,或者“冻结”败诉方的船舶来协助执行。另外,如果能知道第三者(可以是客户,生意上伙伴,银行,或另一宗诉讼中会要赔钱的另一位当事人等)欠“判决债务人”一笔钱,可向法院以宣誓书申请一个名为 “第三债务人命令” (Third Party Debt Orders,或之前被称为 Garnishee Orders)把这笔钱冻结并强制转支付给“判决债权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全球性第三债务人命令。再不然根据纽约州的法律,纽约州法院可去作出第三债务人命令针对任何在纽约的银行去把判决债务人的资产转为支付给判决债权人,即使该资产是在纽约州法院的管辖权以外,这一点很要命的,它完全可以避开《纽约公约》在不同国家会有不同解读的困难,例如仲裁的胜诉方不需要到马绍尔群岛去执行,因为相比美国而言,肯定马绍尔群岛不是属于倾向执行(pro-enforcement)的国家。而仲裁的败诉方,也不可能靠躲在自己的国家去逃避败诉债务的偿还。固然,败诉方不大可能是连银行帐户也没有。这一个银行帐户就会有危险被胜诉方去纽约州法院以全球性的“Turnover Order”强制支付给外国的胜诉方。

关于以上的内容,可以参见杨先生关于仲裁裁决执行的文章。
同意问题的关键是看能否抓到对方的钱,不论是在其注册地或者全世界其他任何地方,如若不然,即便是欧美或者香港、大陆的公司,虽然仲裁裁决可获得执行,但是,结果未必就比塞浦路斯或马绍尔公司好到哪里去。
顶贴顺便看看签名是否生效,嘎^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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