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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杨先生 一港多泊位的装卸时间划分问题

一票cfr货物的买方分别是甲、乙。卸货地点是日本某港的A、B、C三个泊位。A泊位单独卸甲的货物,B泊位单独卸乙的货物,C泊位共同卸甲、乙的货物。
我方作为cfr卖方,与甲、乙签贸易合同时,并未考虑到上述复杂情况,仅约定了24 HOURS TOTAL SUNDAY HOLIDAY INCLUDED PLUS 6 HOURS NOR。
问题:上述卸货方式中,存在着锚地到A的shifting time和A到B的shifting time以及B到C的shifting time,由于没有明确的约定,这三段时间甲、乙都以难以划分拒绝计算laytime。
      为避免上述情况再次出现,我们想制定一条款,尽可能公平的划分laytime在上述三个争议时段的计算,请教杨先生如何划分才相对公平,实务中是否存在这样的条款,谢谢!
呵呵 这个不是相当于在A泊位是等泊地点,A到B对于乙而言就是从等泊地点到卸货地点,如果是根据金康94格式这个时间对于乙而言应该不算做装卸时间的。
楼上的说法偶不太同意哦。从A到B应该是从一个泊位移到另一个泊位啊。根据英国的判例,这之间的移船所带来的时间损失,应当是由租家负责的。如果要转嫁给船东可以使用以下条款:COST OF SHIFTING BETWEEN BERTHS AND COST OF SHIFTING BETWEEN DISCHARGING BERTHS INCLUDING BENKER FUEL USED, TO BE FOR OWNE'S ACCOUNT,AND TIME FOR SHIFTING NOT TO 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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