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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助

2005年2月,中国某公司A(买方)和美国某公司B(卖方)签订了买卖新型自行车的合同。
约定:试生产中的第一批全部数额自行车1千辆,交货日期为3月30日到6月30日,分批交货,信用证结算。
合同签订后,B又和加拿大某公司C签订了买卖自行车合同,以高于和A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格的价格将该批生产中的全部自行车出售。同时,在3月3日电告A,声称生产厂家为了对该批新型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将进一步改进生产线,故第一批货物的装运只能延迟到8月。不知情的A同意延迟交货,但之后不久即知道B已将货物转售给C,因此,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并让B赔偿损失。B反驳,A已经同意延迟,就不能再以延迟为理由而要求解除合同。
问题:如何处理该案?
试用C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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