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复 发帖

回复

针对你的问题,在实践中的做法通常是船东如果提前知道无法赶上laycan,为了避免白跑一个空放航次到达交船地点之后被租家取消租约造成浪费,加上如果能够早知道租家取消租约就可以有更多时间去找另一票生意,所以就有了这一条询问条文的出现。即是船东会在知道船舶无法赶上laycan后,最早能够到达交船地点的时间例如是比原来的销约期晚一个星期,发通知给租家,询问租家是否仍要履行租约。租家要么就是在48小时之内取消(毕竟很多时候租家要去向分租家或发货人查询才能作出决定),要么就是原来的销约期自动延长一个星期。

船东告知租家新的laycan之后,在租家未作出答复的时候是可以对laycan作出更改的。例如在通知一个星期延误后,随即又收到船长的进一步消息需要是两个星期延误,船东没有理由不能去纠正。即使租家没有行使取消租约的选择权,而销约期自动延长一个星期后,船东仍然可以因为船舶发生进一步的延误去再给租家一个新的时间,迫使租家再次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行使取消租约的选择权,否则销约期就再度自动延长。所以有时为了避免船东一而再,再而三行使询问权,租约中的部分询问条文会写明船东只允许有一次询问的权利。

至于你说的船东去撤销提出新的laycan,那就是等于没有行使过询问权,而不管是否错过销约期只管开航去交船地点了。租约在销约期到达时船仍未到达才由承租人去决定是否取消租约了。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