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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老师您好!上海海事大学的学生有一个问题向您请教

尊敬的杨老师您好!
    我是上海海事大学的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在今年的一次面试中,香港华熹集团青岛办事处的一个女负责人问了我一个问题,让我觉得时不时实践和理论的差距真有这么远?
   她的问题是只要在租船合同中约定了的内容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我的回答是英国法下可以,中国法下不可以,因为中国海商法的47和49条是强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
   但是他给我的答复是中国没有海商法,只有英国有,他说中国海商法完全是和世界接轨的,而且她还说即使在租船合同中约定了可以提交不适航的船舶也必须这么履行。我对此不知道他正确还是我正确
   向您求教
   谢谢杨老师!
我觉得是楼主正确

有意思

我的理解是楼主所讲应该是在英美法下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订立的租船合同中如果涉及到船舶所有人的责任时以订立的条款为准。而在中国海商法中规定了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应按第47、49条为准,如果合同中订立条款与此相违背的是无效的。

个人观点

个人观点:

1. 合同是第一位的,合同中都要注明适用哪国法律的。

2. 船舶适航,即使合同未规定也视为船舶要适航。不明白为什么要在合同规定可以提交不适航的船?

本人从事租船工作3年,但不是科班出身。还请各位批评指正!

同时渴望结交一些航运界及海事大学的一些朋友!
MSN:golden_earth@hotmail.com
Email:sinodoer@yahoo.cn
只能说中国海商法有漏洞,不健全,也不能说中国没有啊!
首先,适航船舶是对船东的明示条款,不提供适航船舶本身就是违约(breach),如果说合同中规定提供“不适航船舶”,是违反公共政策,订约不合法。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
4# oliver.li


在中国的航次租船可是没人敢用中国法的,一般是适用英国法,大哥很对的。可以对照下海商法95条,还有44条,看看哪个对。donnechen@goo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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