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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中国海商法有漏洞,不健全,也不能说中国没有啊!
首先,适航船舶是对船东的明示条款,不提供适航船舶本身就是违约(breach),如果说合同中规定提供“不适航船舶”,是违反公共政策,订约不合法。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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