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复 发帖

急,求助杨先生 码头私自放货

船到了目的港,货卸到了韩国的公共码头的仓库,船东按照正规程序在船离开装港收到运费后签发了正本提单,但是收货人在没有去银行赎回提单或凭银行保函提货的情况下,直接从码头仓库把货提走,之后宣布破产,这时候银行发现收货人没来赎单,压在仓库的货物也被提走,收货人还宣布破产,此时,银行要扣押船舶,请问杨先生,这时候船东怎么办?

到目前为止,仓库还没有给出任何解释,我听有的人说,韩国那边根本不需要有D/O才能放货,卸货了就相当于放货了,那我不明白的是,既然韩国的做法是这样,那为什么银行(提单上的CONSIGNEE)那边不提前做出措施保护货物呢?尤其是现在市场萧条,航运紊乱的情况下,对于银行来说,他又有那些失误呢?

就以上问题,恳求杨先生的帮助,不胜感激!

回复

首先要明确的是,船东负有凭提单放货的基本责任,否则就会面对提单持有人(银行)的索赔,通常会是通过扣船来取得诉前担保与管辖权。在香港、新加坡或英国等海商法比较明确的管辖权,船东是很难会抗辩成功。这里根据的是侵占货物的原则。根据你所讲的船东在卸港将货卸到公共码头的仓库,但是这并非是能够抗辩银行的理由,因为即使是船东将货卸到仓库,但是它仍然负有让该公共码头的仓库凭提单才能放货的责任。如果船东并不能保证仓库这样做,他就不应该将货物卸离船舶。由于码头仓库只是扮演船东代理的角色,仓库无单放货,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即等于船东无单放货,所以船东很明显要负责。

船东现在能够做的就是根据其与码头仓库的协议起诉,因为仓库私下去把船东存放在他那里的货物给了其他人,而没有事先得到船东的同意与指示。船东也可以去向收货人根据“复原”的原则把货物或者把赔给银行的同等货价的金钱要回来。但由于收货人已经破产,所以这条路就不太行得通。

至于你所讲的银行的责任,在船东要严格凭提单才能放货的情况下,收货人也自然会先到银行赎单后才能去提货,通常银行没有义务也不会关注每份提单项下装运货物的船舶是什么时间到港与卸货的操作。至于还有什么其他可以影响银行法律地位的事实,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最后,这些问题在杨良宜先生《提单与其他付运单证》一书有详细的阐述,你可以去参考。
想再问下的是,这样以来码头以及相关破产公司人员是不是涉嫌到走私????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