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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的是,船东负有凭提单放货的基本责任,否则就会面对提单持有人(银行)的索赔,通常会是通过扣船来取得诉前担保与管辖权。在香港、新加坡或英国等海商法比较明确的管辖权,船东是很难会抗辩成功。这里根据的是侵占货物的原则。根据你所讲的船东在卸港将货卸到公共码头的仓库,但是这并非是能够抗辩银行的理由,因为即使是船东将货卸到仓库,但是它仍然负有让该公共码头的仓库凭提单才能放货的责任。如果船东并不能保证仓库这样做,他就不应该将货物卸离船舶。由于码头仓库只是扮演船东代理的角色,仓库无单放货,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即等于船东无单放货,所以船东很明显要负责。

船东现在能够做的就是根据其与码头仓库的协议起诉,因为仓库私下去把船东存放在他那里的货物给了其他人,而没有事先得到船东的同意与指示。船东也可以去向收货人根据“复原”的原则把货物或者把赔给银行的同等货价的金钱要回来。但由于收货人已经破产,所以这条路就不太行得通。

至于你所讲的银行的责任,在船东要严格凭提单才能放货的情况下,收货人也自然会先到银行赎单后才能去提货,通常银行没有义务也不会关注每份提单项下装运货物的船舶是什么时间到港与卸货的操作。至于还有什么其他可以影响银行法律地位的事实,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最后,这些问题在杨良宜先生《提单与其他付运单证》一书有详细的阐述,你可以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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