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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time lost due to joint inspection should not be counted"只是针对联检的那段时间,而因为等待联检产生的时间损失应该照算laytime。因为此条款不能是中断laytime的先决条件,主要是条款中没有体现“如不联检不能tender NOR”,只有这样才能不计入laytime。
就像GENCON94中,移泊时间不计入laytime一样,没有规定等待移泊的时间不算laytime。
只是个人的意见,没有这方面的实践
由于没接触过,但我的想法是,船东如果反驳“我虽负责联检,但时间损失由租家负责”,可不可以反例一下,如果说船东负责装卸(FLT),那么等待装卸的时间是否要归租家呢(天气状况影响的条件除外)?
杨先生曾经“程租”中介绍过,船舶靠港后所进行的检疫被看作“例行手续”,而不影响装卸时间的计算。但在实际航运操作中,可以在运输合同中加入“检疫条款”,从而使检疫与装卸时间的计算之间发生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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