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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答案是BIMCO不是法院,所以他的说法是没有法律的效力。但既然格式是BIMCO拟定的,他的解释可以是作为格式为什么这样去表达的本意。加上BIMCO有这方面的水平,不像一些水平不足的人士经常会词不达意,所以BIMCO的解释在商业的角度是有一定的说服力。但说到底,BIMCO的解释只是一个意见,充其量是一个好的意见。如果去问其他的大律师或者法学教授,会有可能是一个不同的意见。即使是英国法院作出判决,也只是大法官的意见。只不过在英国法律的制度上,这意见变了是判决,往后大家是需要去接受并依照这一个解释行事,直到被推翻。

在过往的历史中,有无数的例子是英国法院判BIMCO格式的措辞并非准确表达格式的本意,这导致了BIMCO需要去在后来对格式进行修改或推出新的版本。再说,绝少的租约会是完全以版本为主没有附加条文,所以整体解释起来更加不会是BIMCO一个解释可以去解决问题。至于BIMCO的解释是否适用在所有其他的格式,这个问题就站不住脚。每一份不同的格式都有不同的写法,这些不同的写法被当事人接受为合约明示条文,解释起来就要看到底这些条文是怎么写。希望你们参考我的著作《合约的解释》法律出版社出版。

至于船东在前两条船都默认的情况下,只在第三条船对addcomm的计算方法提出异议是否违反了英国合约法的弃权与禁止反供的原则的问题,答案是“否”(除非有特殊的事实与情况)。因为这三个合约毕竟是不同的合约,而且弃权与禁止反供是衡平法,必须要讲究合理。试想,如果船东在上两条船的租约计算错误,算少了,难道他就必须一路错下去,永远不能去修正,原因是弃权与禁止反供,这怎么会是公平合理。所以占了便宜而且知道的话,为了防止对方将来去修正,就应该试图达成和解协议,作为full and final settlement,这才会有机会避免对方翻案。另也可以在往后的租约中加上条较短的时效条文。

杨良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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