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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的答复

在你的问题中,虽然你节录了4条租约条款,但偏偏就没有看到与你这个争议最有关系的条款,就是卸货时间是以哪一种方式计算尤其是天气方面的情况,如“weather working day”这样的措辞。但如果根据Gencon94的有关条款,如果没有修改,卸货时间就是以天气允许为准(weather permitting)。在这个假设下,首先去解释如果是weather working day,英国法律很明确就是以真正卸货地点的天气情况为准。所以在你讲的情况下,如果大雾影响在泊位的卸货长达12个小时,就A船与B船都可以停算卸货时间。B船不能说因为她在锚地就不该不算,因为反正没有计划卸货。但计算卸货时间与真正卸货与否是两码事,好天气的话,即使靠了泊位但没有计划卸货,也照算卸货时间。这方面的法律在我的《装卸时间与滞期费》一书358-360页有详细介绍与有关先例,请参阅。该书也可以在书籍下载版块可以找到。

至于weather working day与weather permitting曾经一度被视为有不同的解释,但在The "Vorras"(1983)先例,这已经被改变过来。这在《装卸时间与滞期费》一书366-368页有详细介绍。换言之,如果卸货地点也就是泊位天气不好,影响卸货,即使在锚地的船舶,只要将来卸货也是去该泊位或地点,也同样受影响而停止计算卸货时间。

至于证据方面,如果对方没有提出任何证据那么A船的sof就足够,但是如果对方提出另一个泊位或者附近没有大雾或者装卸作业不受影响的证据,那你们就要加强证据,如向港务局进一步取得天气方面的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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