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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高兴看到这种非常实务而且高层次的问题与回答,两位所讲的我都同意。我同意天气的好坏只针对实际装卸作业,这在我写的《装卸时间与滞期费》第十二章之3.8.3段有介绍,并且提到一些有关先例与仲裁。在你的SOF中记录的“NO CARGO ALONGSIDE THE VESSEL AS BARGE COULD NOT BE LOADED AT JETTY DUE TO STRONG WIND & ROUGH SEA”看来只影响把货物装上驳船,这不是船舶装卸作业。当然,会有可能两处地点非常接近,该装港的强风与海浪也同时影响装卸作业,表示货物即使装上了驳船,但驳船到了船旁还是无法装货。这一来,还会是不算WWD。到底是否有这样的事实存在,就要看SOF以外的证据,例如当地的天气报告或港务局的资料。

但如果只以SOF去作出判断,我再次重复驳船不能装货不应该影响租约的WWD。正如你们已经指出,驳船的装货只是备货的一部分。如果这个船舶装货前的作业受到坏天气的影响,承租人也想去不算入装货时间,就要在租约写得清清楚楚,毕竟这是订约自由。在《装卸时间与滞期费》第十五章之2段就介绍了一些倾向保护承租人的租约格式,例如Sugar CP 1999中就有免责条文说明:"In the event that whist at or off the loading place...the loading of the vessel is prevented or delayed by...accidents and/or  breakdowns on railways, stopage on railway and/or river and/or canal by ice or frost...time so lost shall not count as laytime..."。这句话里就可以看到它有许多情况去针对装货前的备货作业受到影响。但是在你的案子里,第11(B)条文对船东的不利更加是典型,其中广泛地包括了所有影响到备货的延误,都不算入装货时间(但滞期费应该还是照算)。

你说是承租人目前还没有发觉他有利的地方,但你不能抱着侥幸心理。所以,船东千万不要在这一个案例去打官司。在有水平的律师或者仲裁员手中,很容易把这方面挑出来。船东应该尽量去说服承租人WWD是不包括驳船装货/备货,并提供一些这方面的先例。然后赶紧去以一半一半或其他比例把案子和解掉,这应该对船东是最有利的。

最后一提是在英国法下,承租人必须要备妥货物,把货物拉至船旁并让货物装上船,这是一个严格的责任,否则构成违约(这种违约通常就是赔偿滞期费或船舶延误损失),除非租约另有免责条文(在你的案子就是第11B条文)。这方面在我写的《程租合约》第八章有详论。


杨良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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