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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这个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你自己的一个经历。但其中的内容没有说清楚或是有错误理解。如果你是在双方还处于谈判阶段就发觉了“NOR TENDED AT CJK”这一句,并且帮助你的客户去否决它,这可以说是及时为你的客户做了好事。但你现在说是等待客户的公章的时候才发现,并要求船东必须修改,但船东不同意。这看来并非处于谈判阶段,而是双方已经有了租约关系。在国际上,包括英国法律,是没有需要等待双方当事人去盖了公章后才会有合约的说法。双方在通信往来中,甚至是口头,一谈判到一个阶段就再也没有未决的事项,就已经达成合约,再也轮不到一方当事人去撤回或去单方面改变条文。所以有危险是你的客户坚持要船东修改,但船东不同意,你们再去坚持就构成了毁约行为。船东根据英国或香港地区的法律是有6年的时效去提出索赔损失,所以你的客户因为不懂而接受了“NOR TENDED AT CJK”的困境与麻烦恐怕还没告一段落。

杨良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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