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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杨先生,关于散装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问题

在大宗散装货物如谷物、大豆的运输中,托运人会一般会提供数量证书,承运人据此签发提单,但在提单上会标明“unknow clause”不知条款,我的问题是:
1、该不知条款能否豁免提单载明的货物数量对承运人的约束力,意即承运人是否必须按照提单上的数量交付货物?
2、不同计重方式的可比性。在大宗散货运输中,由于装、卸港采用的计量方式的不同,如水尺计重,衡重器计重等,拿两种不同计重方式得出的货物数量之差认定短量(国内有类似的判例),例如提单数量是电子称重,ciq在卸货港出的证书是水尺计重,是否意味着对承运人的不公平?该如何维护承运人的权益?有的承运人会在装货港、卸货港自己或委托他人检验,以证明货物未短量,此类证据可否作为承运人抗辩的依据?
3、计重方式的误差和途耗问题。计重方式的误差(如根据国际惯例,公正检验机构规定水尺计重的允许误差为不超过±0.5%)或按照货物运输已形成惯例的途耗,短量数量在误差或途耗之内,承运人是否需要对这部分损失承担责任?
谢谢。
同问杨先生,涉及到计重方式不同,最终的短量风险保险公司是否要赔,这个问题困扰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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