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复 发帖

关于“共同海损”的请教

我国国内沿海船舶,世博会期间在长江口与另一船舶碰撞,双方互有过失,当时海事局强制指派船舶前往出事地点对两出事船舶进行救助守护。由此产生救助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船东可以申请共同海损与货主分摊救助费用吗???
如果不能分摊,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的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我国港口间的运输,这样国内港口间运输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这样就承担严格的责任原则,即承运人只要有过错就不能免责,这样货主就不用分摊救助费用。如果这样的话:是由于不能免责的原因而不用分摊救助费用,还是因为有不能免责的原因就够不成共同海损???即免责是不是共同海损的一个前提吗???

     写的比较啰嗦,向杨先生请教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