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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问题。杨先生的答案应该是(1)中的做法,即还船一天在市场上两年租约期的租金。具体请见The "Johnny" (1977) 2 Lloyd's Rep. 1。虽然该案例是针对延迟还船的问题,但是其中确立的原则也是适用,即“like must be compared with like”。另也可参阅杨大明所著的《期租合同》一书第123页6.4.2段。
以下是针对提问者的进一步回复:

“很高兴看到你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研究与认识!正如你所讲在The "Johnny" 之后,对于这个问题是再没有相关的先例,所以尽管Lord Denning有不同的意见,但是仍是以多数意见为准。在讲到任何有关这一问题的先例,也只有依从这个先例的判决。由于这是上诉庭的先例,要去做出改变只有英国的最高院(以前的贵族院)。在今天的法律制度下,恐怕这种性质的争议不太容易去到最高院。这表示严格来说仲裁员作为一个低级一些的审判庭,如果适用法是英国法,就必须依照(除非能够作出事实上的区别),这是游戏规则。

话说回来,市场价格是要以“apple to apple comparison”来决定,这在其他案件里也是如此适用。例如金融海啸之后市场大跌,很多承租人提早还船,对于一个持有一份5年或更长时间的期租租约的船东来讲,在金融海啸期间是根本找不到具有相同时间长度的租约的市场价格,因为根本没有承租人还愿意签订这样长时间的租约。所以许多这种争议就要根据各别船东的实际损失来计算。但即使在金融海啸期间,还是有租船市场,只不过在时间上就短得多。但那些TCT或者3个月或者半年的租约的租金价格不具有参考价值。所以,这还是显示了以市场价格作为损失计算的办法还是要遵循“同类比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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