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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的回复如下:
这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在我本人的经验中是没有碰到过类似的事情,可以说每天都有新东西学习。
由于我马上要去大连海事大学讲课,所以没有太多时间去做出研究,并且对中国法我也不是专家,以下只是根据你所提供的事实与我所知道的国际上的原则去粗略的分析。

简单说,根据有关的保险条文我同意第二种看法,就是除了建造的船舶属于受保险物,其余的就是该船舶所造成的其他的损失,是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损失。但建造船舶与码头都是属于船厂所有,不存在同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可以去左手告右手,并因此去判断有法律赔偿责任。所以,不能以这途径去向保险公司索赔。显然,码头(包括你所说的船厂码头及栈桥的基桩、连接节点、上部结构以及挡浪墙)在你的保单并非是受保险物,所以也不能以这个途径向保险公司索赔。

这也是为什么保单经常有“姐妹船碰撞”的条文,因为姐妹船属于同一家船公司,如果发生碰撞,是不能去法院自己告自己以明确碰撞责任与损失赔偿。但为了让保险公司向有关的船东作出赔付,而且两艘姐妹船可能是由不同的保险公司承保,所以都会在保单加入这一条文,并且说明是由仲裁员去分摊碰撞责任与损失赔偿。

在你的案件中,不可能船厂的码头与建造中船舶有一条类似的条文。反而被碰撞的另一艘船的地位可能有所不同,这就要看看你们的保单中是否有这样一条“姐妹船碰撞”的条文。如果有的话,赔得到的只有是该试航发生意外的船舶的损坏与被碰撞的船舶的损坏。固然,后一艘船舶也是同一家保险公司承保,照理由她根据她自己的保单也应该可以向你们公司索赔。但这是题外话,毕竟连码头也有可能向你们公司购买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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