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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租船招投标案例求助

杨先生:
您好!我是您的忠实读者。现遇到以下问题想向您请教:

案例:A公司接到国外租家租用船舶的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合同范本(Draft of Charter Party),招标方的标准合同条款(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charter party)等一系列文件),要求投标报价有效期100天。

1)如果A公司投标,是否可以在标书中注明“subject vessel available",这样实际上投标书就变成了一个虚盘,是否有效,国际惯例有无这种做法?再就是即便注明了“subject vessel available",而对方选择A公司中标,到作业时无法提供船舶,是否算作违约?
2)招标文件中的合同范本及合同条款是否可以在投标书中修改?还是只有接受上述条款才能投标,标书才有效?
3)如果投标并中标,合同是否就已经成立了?即按照招标书中所附的合同范本和标准条款执行。

Many thanks in advance.
感谢您的耐心解释,让我豁然开朗。祝您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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