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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货衔接的 案例

杨老师:
以下案例向你请教:
杨老师:
以下案例向你请教:
进口公司签订的FOB 国外码头交货价格, 合同中要求卖方在LAYCAN 第一天的14天之前通知LAYCAN, 相应买方必须在LAYCAN 第一天的10天之前指定船。 由于卖方告诉LAYCAN 的时候正赶上中国长假, 买方未能及时在10天前指定船, 买方在第8天给出指定船,由于当时市场行情大涨,而卖方迟迟不予确认, 距离LAYCAN 时间又短, 无法再找到合适的船只。
虽然合同的最晚装船期还有一段时间, 但如果一直与卖方争论下去, 这段时间也会很快过去。
我想请问杨老师的是, 这时候买方应该怎么办??
同时也希望路过的各位,不吝留下自己的理解和意见
杨老师, 谢谢你的回答。
买方随后要求卖方推迟LAYCAN, 因为在当时已无法租到船只来适应原来的LAYCAN,  卖方随后也邮件表示, 会将新的LAYCAN 告知, 但迟迟未书面通知。 按照合同的最晚装船期, 减去14天的提前告知时间, 如果卖方迟迟不告知新的LAYCAN,  能否理解成, 如果在最晚装船期14天前未告知LAYCAN, 买方可以选择提出终止合同, 同时向卖方提出赔偿? 因为在这个合理时间内, 卖方一直在故意延迟。
当时的背景是, 该货物在其他国家的价格比中国市场价格更高, 卖方完全可以将货物销售至其他国家获取更大的 利益。
另外, 在1O天派船的时间里,可否提出将合理的星期日及节假日扣除, 也即是, 卖方提出买方第一次派船的时间不符合合同要求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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