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师, 谢谢你的回答。
买方随后要求卖方推迟LAYCAN, 因为在当时已无法租到船只来适应原来的LAYCAN, 卖方随后也邮件表示, 会将新的LAYCAN 告知, 但迟迟未书面通知。 按照合同的最晚装船期, 减去14天的提前告知时间, 如果卖方迟迟不告知新的LAYCAN, 能否理解成, 如果在最晚装船期14天前未告知LAYCAN, 买方可以选择提出终止合同, 同时向卖方提出赔偿? 因为在这个合理时间内, 卖方一直在故意延迟。
当时的背景是, 该货物在其他国家的价格比中国市场价格更高, 卖方完全可以将货物销售至其他国家获取更大的 利益。
另外, 在1O天派船的时间里,可否提出将合理的星期日及节假日扣除, 也即是, 卖方提出买方第一次派船的时间不符合合同要求是不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