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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航次租约问题

杨先生,您好

关于航次租约有一问题如下,向您求教:

船东与租家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在东南亚装货,目前已经有部分货物装上船舶,其余的货物也已在驳船上等待装货,但是,据船东在装港的代理讲,租家与货物卖方在贸易合同方面发生了纠纷,一时未能解决,所以货物未能装船。

等待了10几天之后,代理更讲卖方不再卖该驳船上的货给租家,并将货物卸回仓库,租家现在正到处买货。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船东是否可以撤船,或有什么好的方法可以改变继续等待装货的不利地位。

近期疏于接触租约方面纠纷,但给我的感觉是船东可以去撤船。望杨先生您能拨开云雾。

感谢!
感谢这位朋友的问题。接下去将从几个方面分析:

1、根据你所提供的买方也是租家的信息,应该可以推断出这是一个FOB的贸易合同。至于贸易合同下发生什么问题而导致装货不能顺利进行也有很多种可能(通常市场价格的波动是最重要,也会可能是卖方提供货物有困难等等)。但是这不是该问题的重点,所以在此不多做分析。

2、问题中主要是你作为船东与作为租家的买方之间的租约关系与法律地位。首先要说的是作为船东面对这种情况是不可以轻易去撤船的。即使有问题也只是出在买卖合同而不是租约,目前根本看不出租约有什么可以终断的理由,这甚至谈不上有任何违约。作为船东要考虑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买方也即租家是否是有经济实力的公司与买方是否在积极采取措施履行租约(你所说的买方在积极找货)?如果租家是有实力的贸易公司并且正在与卖方尝试进行谈判或者继续积极寻找其他货物,那么对租约的履行根本不会有影响,充其量是在装港会增加了船期的延误,也就是租家要多付滞期费。如果滞期费订的比市场高,船东应该开心。由于租家是有经济实力(假设是这种情况),船东不必害怕滞期费无法得到支付。如果最后租家没有找到货物而指示船舶已现有装上船的货物开往卸港,那么租家还要支付亏舱费。这方面与滞期费一样。如果针对滞期费与亏舱费的计算有争议那么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并执行。

(2)如果不幸租家并非是有经济实力的公司,因为已经有部分货物装上船舶,租家想要回货物,这就要从另一个方面考虑,就是船东需要通过留置货物来保障自己,那么就要考虑已装上船舶货物的价值是否足够对冲船东的损失。

(3)另外,租约中对于船东留置货物的权利范围是如何规定。即船东可以针对哪些欠下的费用而行使他的留置货物的权利,是否包括亏舱费与滞期费等等。如果是金康格式,那对于船东就比较有利,因为对留置权的规定对船东是非常有利的。
非常感谢先生的回复。

其实最开始的时候,我看这个租约下船东也是希望不大。没有朱庇特条款,比较明显是货物没有备妥的延误,想去索赔更高的detention也困难。不过基于私人原因,我还是希望能帮船东找个办法,想来想去只有买卖合同取消会不会造成租约受阻这么一个理由,所以想看看是不是能行得通。不过现在看来,还是绕不过货物没有备妥,船东只能将损失寄于滞期费的补偿(悲剧的是,这滞期费定的实在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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