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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这位朋友的问题。接下去将从几个方面分析:

1、根据你所提供的买方也是租家的信息,应该可以推断出这是一个FOB的贸易合同。至于贸易合同下发生什么问题而导致装货不能顺利进行也有很多种可能(通常市场价格的波动是最重要,也会可能是卖方提供货物有困难等等)。但是这不是该问题的重点,所以在此不多做分析。

2、问题中主要是你作为船东与作为租家的买方之间的租约关系与法律地位。首先要说的是作为船东面对这种情况是不可以轻易去撤船的。即使有问题也只是出在买卖合同而不是租约,目前根本看不出租约有什么可以终断的理由,这甚至谈不上有任何违约。作为船东要考虑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买方也即租家是否是有经济实力的公司与买方是否在积极采取措施履行租约(你所说的买方在积极找货)?如果租家是有实力的贸易公司并且正在与卖方尝试进行谈判或者继续积极寻找其他货物,那么对租约的履行根本不会有影响,充其量是在装港会增加了船期的延误,也就是租家要多付滞期费。如果滞期费订的比市场高,船东应该开心。由于租家是有经济实力(假设是这种情况),船东不必害怕滞期费无法得到支付。如果最后租家没有找到货物而指示船舶已现有装上船的货物开往卸港,那么租家还要支付亏舱费。这方面与滞期费一样。如果针对滞期费与亏舱费的计算有争议那么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并执行。

(2)如果不幸租家并非是有经济实力的公司,因为已经有部分货物装上船舶,租家想要回货物,这就要从另一个方面考虑,就是船东需要通过留置货物来保障自己,那么就要考虑已装上船舶货物的价值是否足够对冲船东的损失。

(3)另外,租约中对于船东留置货物的权利范围是如何规定。即船东可以针对哪些欠下的费用而行使他的留置货物的权利,是否包括亏舱费与滞期费等等。如果是金康格式,那对于船东就比较有利,因为对留置权的规定对船东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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