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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该合约订立的对中国卖方非常不利。这一问题可以从我刚刚上传到文章下载版块的新书的货物风险转移的章节中找到答案。虽然该书是针对英国法为基础的国际货物买卖,但是意大利法律应该也是承认订约自由,这样一来,解决问题的大原则都是一样。对于2楼朋友所说的大原则表示认同,即“有约定的,适用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
2、接下来援引该问题中的信息如下:
“但本合约附有一份‘GENERAL CONDITIONS’,其中又约定货物所有权与毁损灭失风险自到达买方仓库时起转移至买方”。由于GENERAL CONDITIONS是作为合约的附件,所以其中的规定也是合约的一部分。正如上述援引部分所讲损毁灭失风险自到达买方仓库时起转移给买方,那么该约定就约束双方。合约中只是说CIF,但是CIF买卖默示的风险自越过船舷转移给买方就被合约的明示条文给改变为到买方仓库才转移给买方。
3、最后,在明确了法律地位后,卖方防范风险的办法是将保单从买方处要回(如果已经交单或者信用证结汇需要交单),因为风险与所有权一路都在卖方的头上,买方没有可保利益,但是买方往往不会轻易就配合或借机敲竹杠。 根据问题来看,应该现在还没有出事,卖方还有一个办法就是自己去双重投保,关于该问题请看书籍下载版块下的《海上货物保险》一书,有可能费用比向买方要回保单还便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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