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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亏舱费的纠纷

杨先生,
您好!

目前有个关于亏舱费的纠纷想请教一下您:
程租合同,金康范本,货量条款是 40K mt +/-10% MOLOO.
租家根据发货人提供的信息,货物积载因素是40 发给船东,船东也按照该积载因素配了43000吨货量,在装货的过程中,shipper告知租家该货物的积载因素为42,最后装货可能要比配载货量少2K吨左右,要求船东重新配载,请问:
1. 可以这样要求船东去修改配积载图吗?
2. 如果船东拒绝修改配积载,最终装货量比宣载少装2000吨,只能装到41000吨,没有达到船长之前的宣载量43000吨,因而船东少赚了运费,但是41000的货量还是在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内,请问,船东有权利索赔少于配积载货量的亏舱费吗?
3. 如果最后的装货量仅达到35000,比合同的规定的货量下限还少,船东要是索赔亏舱费,是以1000吨量(36000-35000)还是8000吨(43000-35000)为短装量来索赔亏舱费呢?

感谢您的指点,将不胜感激!!!
我的观点:租家开始提供给船长的积载因数是40,并被船东/船长接受,后装载货物的实际积载因数为42,应算为租家违约,应赔偿船东因此遭受的亏舱损失。亏舱费的应该按照船长宣载的货量计算。
至于你的问题1. 我觉着船 ...
DEREK 发表于 2011-5-11 22:07
那您觉得如果是船东拒绝重新配载,最后没有达到宣载量,但还是在合同的下限之上,租家应该承担这个亏舱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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