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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请教各位大师

在国内,有一家A公司,B是A公司的股东,B有一艘船舶,A公司与一家水泵公司签订了船舱内泥泵冲水泵供应合同,合同中有约定纠纷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A将泥泵和水泵用于B所有的船舶上,现A公司与水泵公司发生纠纷,水泵公司向原告所在地起诉,A提出管辖权异议想将案件移送至A所在的海事法院管辖,但被水泵公司所在地的法院驳回,理由是A公司既不是B所有船舶的所有人,也不是经营人,所以该供应合同不是船舶物料供应合同,只是普通的设备买卖合同,望各位大师指教,怎么样才能将这起纠纷移送至海事法院。(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是指供应方与船方订立的向船舶提供船舶所需物资和用品的合同),这里的船方具体是什么概念?谢谢了!
据你陈述:目前的诉讼是基于A公司与水泵供应商之间的供应合同。中国合同法下,并无“供应合同”这一名称。但根据合同的内容本身,实际上应是买卖水泵的合同,即可归于合同法下的买卖合同中。这与由B直接向供应商要求提供船上物料的合同(即俗称的船舶物料供应),无论在主体上、内容上、方式上都是有区别的。

另在你说的案情下,B与水泵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即使A与B之间是股东关系,但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以B的角度去提出异议,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法院驳回A的管辖,个人理解是没有问题的。去以此理由上诉,移送的可能性,难。
2# 跟随

那A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方法,使A公司与水泵公司签订的合同成为船舶物料供应合同?那艘船的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名字是B,船舶国籍登记上所有人和经营人都是B,B是个自然人。我觉得要使A与水泵公司合同成为船舶物料供应合同,可以在B与A之间签一个光船租赁合同,使A成为船舶的光船承租人,但是有一个问题是A公司与水泵公司签订合同时,船舶还在建造中,不知道此种光船租赁合同有无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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