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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陈述:目前的诉讼是基于A公司与水泵供应商之间的供应合同。中国合同法下,并无“供应合同”这一名称。但根据合同的内容本身,实际上应是买卖水泵的合同,即可归于合同法下的买卖合同中。这与由B直接向供应商要求提供船上物料的合同(即俗称的船舶物料供应),无论在主体上、内容上、方式上都是有区别的。

另在你说的案情下,B与水泵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即使A与B之间是股东关系,但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以B的角度去提出异议,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法院驳回A的管辖,个人理解是没有问题的。去以此理由上诉,移送的可能性,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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