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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公司代收货款的法律问题

杨先生并版主:
您好
我在中远工作15年了,期间听过您的讲课。2009年我写了一篇关于《集装箱班轮公司提供金融延伸服务的探讨》的文章,后来发表在《集装箱化杂志》上。其中涉及海运运单的配套革新,和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希望杨先生从从法律给予批评和建议。

背景:
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强大推动下,国际贸易及其结算形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地位不断弱化,国际贸易需要新的结算方式。与此同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分界点,集装箱海运业爆炸式增长的黄金时间已经过去,随着货运量增长速度的减缓,集装箱班轮公司也不同程度地陷入了危机。集装箱班轮公司迫切需要新的利润增长点,这有赖于创新。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传统行业不断在向金融行业的渗透。在这种大趋势下,为国际贸易提供结算服务,并进而将业务范围延伸到金融业,就成为船公司的一个极好的选择和绝佳的机会。我的文章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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