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复 发帖

船员工伤保险方面

杨老师及各位前辈好:
有一个关于船员工伤方面的问题想请教大家,我们是船东,有一船员在国外受伤,安排回国治疗,该船员为外派船员。船员公司只与该船员签劳务合同,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现在治疗还没有结束,但同互保协会沟通时,互保协会认为船员公司应该购买工伤,工伤保险负担的治疗费若干互保协会不应承担,只承担工伤保险之外的赔偿责任,无论船员公司有无购买工伤。
我是认为,互保协会应该先负担我司支付的船员全部治疗和补偿费用,理由:
1.船员在国外受伤,如果在国外治疗,有没有买工伤都用不上,我们安排回国治疗,其实已经在减少费用了
2、船员公司应该同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工伤也应该由其购买,我司并不存在过失,假定全部治疗费用和补偿费用(合理范围),我司已经支付,协会应该先赔付给我司,如果协会认为应该向船员公司追偿,我司可以提供协助。
请教各位高见,谢谢!
首先,船员在船受伤,船东应对此负责。如果对伤残等在协议中有赔偿的约定,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按船旗国、事故发生地等连结地的法律,考虑赔偿。

其次,实务中,外派协议或者外派公司与船东的大协议中均有议定的赔偿约定,即通常按船东所投保的保赔协会的赔偿条款进行。

第三,中国法下,劳动合同与船员外派,属于不同法律性质的问题。根据海诉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合同的争议由一般的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劳动法等;而船员外派协议下的争议,由海事法院管辖,适用民法通则等民法规定。

第四,关于船东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关系。无论按协议约定还是法定,如果船东对船员的赔偿标准低于船员按所在劳动合同单位之工伤赔偿的标准,则船员可要求补偿这二者之间的差额。

不论怎样,保赔协会与工伤保险,是二个完全性质不同的概念,以没有工伤保赔不履行保赔下的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2# 跟随

非常感谢!
1.互保协会一般只是赔偿船东的应负法定责任。
2.为船员购买工伤保险是船员公司的法定责任。
3.既然购买工伤保险是船员公司的法定责任,而不是船东的法定责任。互保协会可以不承担船员公司工伤保险项下的负担的治疗费。而承担船东的赔偿责任。
以上理解正确否?实务中是如何处理?哪位朋友可以交流?多谢
请问,这个case后续如何处理了?

另,个人几点感想:
上述“船员公司应该同船员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如楼主所言,是否合适?
中国法下,船员外派公司只在特别情形下,才可能成为船员的用人单位——即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一般情形下船东更可能成为船员的用人单位(参见2007年《船员条例》、2008年《船员外派服务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有谁购买,取决于谁是船员的用人单位,在未看到具体合同条文的情形下,就认定船员公司是船员的用人单位,有武断的嫌疑。

请问您是境外船东或者纯粹的不涉外的境内船东?
按照我所见的涉及船员外派的合同中,境外船东或其代表与船员或者船员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看,应当是有一条专门规定保险、工伤赔付标准的。
楼主的问题是问保赔协会应该如何赔偿,及是否应该剔除工伤保险负责的部分?
首先,保赔协会如何赔应看协会的rules里是如何规定的,假如rules里没有规定工伤保险之外的责任或费用才可以赔偿,并且协会和船东也没有在入会时明确约定这一条,那么不论船东有没有为船员买工伤保险,协会都应当对船东的这种责任进行赔付。这中间的前提是船东按约定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对船员受伤或疾病负责。
当然,即使受伤船员有工伤保险,假如船员选择先向船东索赔,保赔协会也应当予以赔偿,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船员索赔的顺序,当然,船员和船东间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总之,大的宗旨是先看船东是否负有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责任,如果有,再看保赔险条款中有无相反的约定。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