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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船员在船受伤,船东应对此负责。如果对伤残等在协议中有赔偿的约定,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按船旗国、事故发生地等连结地的法律,考虑赔偿。

其次,实务中,外派协议或者外派公司与船东的大协议中均有议定的赔偿约定,即通常按船东所投保的保赔协会的赔偿条款进行。

第三,中国法下,劳动合同与船员外派,属于不同法律性质的问题。根据海诉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合同的争议由一般的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劳动法等;而船员外派协议下的争议,由海事法院管辖,适用民法通则等民法规定。

第四,关于船东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关系。无论按协议约定还是法定,如果船东对船员的赔偿标准低于船员按所在劳动合同单位之工伤赔偿的标准,则船员可要求补偿这二者之间的差额。

不论怎样,保赔协会与工伤保险,是二个完全性质不同的概念,以没有工伤保赔不履行保赔下的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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