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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港手续和水尺检量的时间扣除问题

杨先生:
   您好!

   有个问题想请教您:
合同条款是NOR递交是WWWW,laytime在NOR递交12小时之后起算,time lost waiting for berth to count as laytime, 其他根据金康94.
因为等泊,进港手续和水尺检量是在laytime起算之后。那么:
(1)花费在进港联检手续和水尺检量的时间租家是否有权从laytime里面扣除?
(2)光花在等泊时间就已经进入滞期,联检时间和水尺时间还能否扣除呢(是否要考虑一旦滞期永远滞期)?
个人理解:

WWWW/time lost waiting for berth to count as laytime的条款约定,都是对船方的保护。另外,因没有明确的合同条款约定将“连检手续、检水尺”的时间排除在外,因此,只要递交的NOR有效,就可以自NOR递交之后的12小时后,起算装卸时间了,而且一旦起算,中间应不会有中断,即一旦滞期永远滞期。
我出现过一个情况:就是我们的船在晚上10点钟完货,但是水尺等到第二天0800才开始测量的,船东把2200--0800这段时间也算在LAYTIME 里了,这样合理吗?
laytime通常是装卸货完毕就停止计算。后面如果船东有损失,是索赔DETENTION.
“我出现过一个情况:就是我们的船在晚上10点钟完货,但是水尺等到第二天0800才开始测量的,船东把2200--0800这段时间也算在LAYTIME 里了,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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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得看合同规定吧,如果合同明确final draft survey计入laytime,那就合理。没有规定,就应该是装货结束停止计算吧。
我倒是不清楚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装货完成后有个trim时间,这个trim时间是不是默认为装货时间。
TRIMMING 的时间应该是算船东的,这涉及到船舶航行的安全。不过TRIMMING所需用的时间都比较短。我个人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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