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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杨老师评论香港不予执行大陆仲裁裁决案

今年四月份,香港原讼法庭Reyes法官判决,对西安仲裁委员会的一份牵涉到股权转让协议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理由是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过程令人担心该仲裁庭会产生“表面的偏袒”(apparent bias), 如果执行该裁决,将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判决原文见此)http://www.hklii.hk/cgi-hklii/disp.pl/hk/jud/eng/hkcfi/2011/HCCT000041_2010-76050.html?query=~+gao+haiyan
此案在内地影响很大。杨老师是否可以简单评论一下?杨老师的《仲裁法》中对已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有详细的描述,包括本案中Reyes法官引用过的经典案例。但有些问题我没有找到答案,特别是:
1)如果本案上诉后,仍然坚持Reyes法官的判决,则原股权卖方无法拿回股权,又无法获得转让价款,败诉方还可能有什么救济渠道?如果在香港诉讼,原合同有仲裁条款。如果再申请仲裁,西安仲裁委委员会怎么可能自打嘴巴,重组仲裁庭?由于在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前,当事人已经向西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仲裁,但没成功,因此也很难再向其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了。
2)如果从事后诸葛的角度看,有什么地方当事人可以检讨的地方,以避免将来发生类似问题?
杨老师是香港仲裁的权威,如果有所评论,对内地仲裁理论和实务界来说,都是善莫大焉。
多谢杨老师拔冗回答提问。的确,仲裁胜诉方看来只有此渠道了,可惜非常渺茫。就像一个人卖了货,没拿到价款,货也要不回来了。对卖方来说,实在……。Reyes法官应该知道他这样判决的后果的啊…… 不知道,仲裁胜诉方能否打破仲裁条款的束缚,在香港另行提起restitution的诉讼,主张仲裁败诉方unjust enrichment?杨老师有空时回答吧。其他同学有兴趣也不妨跟贴讨论一下。
再次谢谢杨老师!
谢谢Shirley。但本案和第14章介绍的情况不同。那里是讨论在败诉方不自动履行裁决时如何向法院起诉,获得强制败诉方履行裁决的order. 但本案是裁决履行地法院已经判决拒绝执行裁决的情况下,仲裁的胜诉方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如杨老师所说,这个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
谢谢Shirley。但本案和第14章介绍的情况不同。那里是讨论在败诉方不自动履行裁决时如何向法院起诉,获得强制败诉方履行裁决的order. 但本案是裁决履行地法院已经判决拒绝执行裁决的情况下,仲裁的胜诉方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如杨老师所说,这个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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