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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牙维斯比规则的适用情形

在看书过程中,总有疑问,就是提单在什么情况下强制适用海牙维斯比规则?什么时候以提单约定的适用法为准?如果提单约定的适用法承运人义务比海牙维斯比规则轻,是不是又会以减轻承运人责任为由被否定?
还有就是如果海上运输没有签发提单,是不是就是以普通的运输合同为准(运输合同没有合并公司提单条款)?
还有约定适用某国法律后,提单又有首要条款,这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强制适用、提单条款约定适用的某国法律、以及首要条款三者的效力先后顺序是怎样的?

望杨老或各位朋友给予指点迷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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