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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的说法,只要租家不确认(accept),即使收到(receive)了NOR,装卸时间也不能起算,这样显然不合理。虽然有订约自由,但是这样的条款应该会是违反合同的基本意图被判无效吧,即租家/发货人有默示的义务在船长发出合理的NOR以后立刻去接受,而不是可以凭自己的意愿,等到货都备好,才去接受。个人看法,不知道对不对,供参考,管理员来回答一个呗。
据我所知,比较规范一点的代理在NOR上都是写:RECEIVED AT XX TIME, ACCEPT AS PER CHTR-PARTY。而且,即使是租家指定的代理要偏袒租家,在现在通讯这么发达的条件下,也很难去否定船长发出过NOR。其实我的意思是,船长发了NOR就行了,不需要等租家或者代理接受才能算时间。即使船长签了代理时候制作的纸质NOR,只要上面TENDER的时间和船长通过邮件或者传真发的NOR时间一致就行,不需要去理会RECEIVE或者ACCEPT的时间。很少会有船东无视自己船长发过的NOR,而去求代理提供准确NOR时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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