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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碰到过这种情况,我们的船要到张家港,本来已经安排了引航计划,但是在船到长江口后几个小时,上海引航站发布了大风封航的命令,而且我们的泊位也是空的,在最后计算LAYTIME的时候,船东把因大风封航的这段时间也算进去。现在双方的争议就在于这段大风封航的时间是否计入卸货时间。
那你们最终是如何解决的呢?
seaswift 发表于 2011-12-21 16:58
还在扯呢,有相关的案例分析吗?
像这种坏天气的间接影响,可以从LAYTIME 中扣除吗?
最重要的首先是看你们的合同条款或租约条款是怎么订的,明示条文永远是超越的;另外还要留意双方在明示条文之外是否说了什么不该说的,或做了不该做的事情,即与合同的明文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地方;
SEASWIFT那个案子 ...
deepblue 发表于 2011-12-26 10:25
谢谢deepblue,以下是我们签订的一些条款
这是LAYTIME起算的条款:LAYTIME COMMERCES TO BE COUNTED AT TWELVE(12) HOURS AFTER THE NOTICE
OF READINESS IS TENDERED,
NOR 递交的条款:NOR IN DISCHARGING PORT SHALL ONLY BE TENDERED AFTER THE PERFORMING VESSEL ARRIVAL DISCHARGING PORT.
没有WWWW

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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