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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delphine的回答比较准确,就是宣港后就等于租约写入了日照作为卸港。船东如果得不到他所要求的条件,是完全可以不去曹妃甸。至于delphine讲得金康94格式中的临近条款,这是不能凭空去争的,估计没有什么价值。

另外要补充的是,如果承租人晚了宣港,在船过了新加坡之后一两天才宣曹妃甸,我也同意delphine的答案就是船东不能要求这1000美元一天的索赔,因为缺乏因果关系。租约本来是可以去曹妃甸,所以去曹妃甸带来的损失与早晚宣港没有因果关系。晚了宣港是一种违约,但这一个违约带来的直接损失才能去索赔。例如,船舶已经开过曹妃甸需要掉头才能回曹妃甸所浪费的时间与燃油。但租约本来就可以去曹飞甸,就不会因为晚宣港的违约变了是损失的一部分。所以承租人如果吃不准哪一个卸港,最好还是拖延宣告。这种合约的选择与真正的选择(例如多跑两个航次)不一样,晚宣港不会失去。
杨良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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