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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留置的纠纷

尊敬的杨先生您好,

最近遇到一个关于货物留置和滞期费的纠纷想请教您的指点。

该航次下的cp chain有点长,首先是原船东A将船舶长期租给了二船东B, 然后B又长期租给了三船东C,然后C又继续TCT租给了第四个船东D, D又航次租给了租家E, E为一家贸易商,是提单上的通知方也是保函下的货物收货人,E根据国内销售合同将货物卖给了国内一家电厂F。

该案例中租家E与四船东D之间的涉及纠纷的相关合同条款主要有:
5. DEM/DES, IF ANY, TO BE SETTLED W.I 30D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 AGAINST SUPPORTING DOS.

11.FULL FREIGHT  TO TB PAID TO OWNERS NOM ACCT W/I 4 BANKG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LOADING N RECEIVE THE INVOICE OR DEBIT NOTE OF FRT BY FAX/EMAIL ETC ACOL S/R BS/L MARKED "FRT PAYABLE AS C/P" BUT ALWAYS BBB.

12. NOR TO BE TENDERED AT ANY TIME DAY AND NIGHT SHINC. LAYTIME BEGIN TO BE CALCULATED AFTER 12HRS AFTER NOR TENDERED, UNLESS SOONER COMMENCED

14. GENCON B/L TO BE USED AND SUBJECT TO OWNERS APPROVAL. IN THE CASE IF ORIGINAL BILL OF LOADG NOT AVAILABLE AT DISCHG PORT, MASTER/OWNER ALLOW CGO TO BE DISCHARGED AGAINST CHARTS’S LETTER OF INDEMNITY IN OWNRS` STANDARD P&I CLUB WORDING.ENTIRE CGO TO BE RELEASED AGAINST LOI.  

17. ARBITRATION IF ANY TO BE SETTLED IN HONGKONG WITH ENGLISH LAW TO APPLY.  

19. OTHERS AS PER GENCON C/P 1994.  

至于A与B之间的期租条款不清楚,B和C之间条款不清楚,据调查应该主要根据NYPE93,C和D之间的TCT租船合同应该也是基于NYPE93

E在船舶到港前已经付清全部运费,提单上的收货人为to order, 因为航次较短,正本提单在靠泊卸货前到不了,故E也及时在船到卸港前根据租船合同做好了保函发给了D,保函上的收货人为租家E, 并且也收到了D的保函确认和卸货通知。

船舶在7月2日到达卸港等泊锚地准备靠泊卸货,卸货泊位为电厂码头,当时泊位为空,因为潮水限制,船舶要等到7月4日凌晨才能靠泊卸货,靠泊计划已经做出,但是在7月3日下午5点左右船长和卸港代理收到二船东B发来的正式货物留置通知,通知上说因为和三船东C之间还有未结款项15万美金左右,要C全部付清以后才能同意靠泊卸货,收到通知后,租家E及时了解情况得知该15万款项为二船东B和三船东C之间的纠纷款,已经移交仲裁。

因为在销售合同下租家E必须要在7月5日前交货给电厂使用,故E多次催促D尽快指示船长靠泊卸货,但D声称他们也是无辜受害方,也只能向C施压,租家E无奈之下联系船长是否能先靠泊卸货,但是船长声称没有原船东A的同意将不会靠泊,各方协调未果,时间耽搁,7月5日凌晨的靠泊计划被港口取消,同时收到电厂F发来的索赔函要求船舶尽快靠泊卸货,否则将根据销售合同拒收该船货物。

7月5日上午,租家E直接给A,B,C,D同时发出邮件告知和电厂F的最后交货期限是7月5日,且将和电厂的销售合同相关条款附在附件中作为证据证明目前已经面临电厂索赔,要求船舶尽快靠泊,否则将保留后续所有损失的索赔权利。原船东A收到邮件后回复说已经施压二船东B,但是因为A和B之间并没有纠纷事宜,无法直接给船长发指令。二船东B回复邮件称只要三船东C支付纠纷款或者将15万美金存入指定第三方账户等待仲裁结果他们都会同意马上靠泊卸货。但三船东C回复称他们已经付清全部应付租金,并不欠二船东B任何费用,且称二船东B和C的长期期租合同在该航次下是最后一个航次,B定的下个租期的laycan起始时间是7月16日,船期还尚早,二船东B故意无理留置以拖延时间

因为正本提单在7月中旬之间到不了卸港,故租家E也无法根据正本提单强制要求原船东A靠泊卸货,只有和四船东D之间的保函才能证明租家E为提单下的收货人。7月6日,租家E委托一位专业国际律师与原船东A进行直接交涉,根据提单和保函以收货人身份向原船东发了律师函,起诉船舶无理非法留置货物,租家E将采取扣船等相关措施索赔租家E遭受的一切损失。

估计原船东A应该向二船东B进行了施压,一番交涉后,7月8日下午,二船东B向租家E发了一封without prejudice的邮件,称他们将指示船长靠泊卸货,但是前提是要求收货人E保证后续将不会扣船且不再索赔由此造成的一起损失,租家E收到邮件后咨询律师回复称租家E无意扣船,但保留索赔后续损失的权利,要求二船东B尽快指示船长和船代安排船舶靠泊卸货,随后二船东B指示解除留置,租家E和原船东A的法律程序终止。

因为等潮水,船舶在7月9日凌晨靠泊卸货,7月12日完货,船舶离港,收货人E并没有采取扣船措施。

根据合同租家E扣掉了因为留置的时间损失,和四船东D确认装卸两港合计滞期费大概4万美金,随后四船东D发来滞期费发票要求租家E尽快付滞期费。7月20日,租家E和电厂F结算货款时候,电厂F发给租家E一封传真,称因为该船的船东纠纷,货物被留置4天多,货物错过销售合同上的交货期,导致电厂不得不改变原有计划从其他场地调度煤炭使用,给电厂造成了巨大损失,经决定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100万人民币(约15.5万美金),直接从货款中扣除。

租家E收到电厂F的传真后,将该传真直接发给了四船东D,向D追偿,扣掉应付给D的4万美金,还应向D追偿约11.5万美金的损失。但随后D声称,货物最后确实按照保函卸了货物,且留置命令并不是D发出,故驳回租家E的索赔,要求租家E立即付确认的滞期费。

8月份,租家E和四船东D都请了律师,双方一直在进行交涉,四船东D坚持称租家E应付确认的滞期费,其他损失属于争议纠纷,要求租家E付清滞期费再经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租家E认为一旦付掉滞期费,100万的损失也不一定能从D或者A、B、C那里追偿回来,故一直没有付滞期费。

案情大体就是这样,主要疑问是:
1)租家E和四船东D之间如果仲裁,结果应该会怎样?谁家的胜算更大?
2)租家E将滞期费从索赔款中扣减是否合理?
3)租家E作为提单下的收货人能否向原船东A进行索赔?
4)被电厂索赔的100万人民币损失,发出留置的是二船东B,但是租家E和二船东B之间没有任何的合同关系,租家E只能向四船东D索赔,D向C,C向B这样根据cp chain一级一级朝上追偿是否合理?

以上,烦请杨先生给予指导,同时感谢杨先生一直以来的耐心解答,祝您春节愉快,龙年大吉大利!
感谢这位朋友在此详细的分享案例。但是如果不看任何文件是根本不可能给出任何能够真正解决问题的答案或者说是意见。杨先生在这些年经常会遇到一些口头或者文书的咨询,但是如果一但被委任去具体处理案件,进一步看了相关的文件后,都会对自己以前只是根据陈述而给出的意见作出修改甚至是完全改变看法。所以首先建议提问的朋友如果你的公司是当事人,为了得到一个全面与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还是须要拿着相关的文件去咨询有经验的律师(国内现在也有一些相当高水平的海事律师)或者懂行的人士。在此只是根据案件介绍中提供的信息对上述问题作出一些梳理,仅供参考。

根据上述对案件的介绍会感觉到涉及多方当事人,这时从解决问题的角度来说,首先是搞清楚E在众多的合约关系中所处的地位。E有三个角色分别是:
(1)作为承租人在租约链中与D(作为船东)有程租合约的关系;
(2)由于E同时又是提单中的收货人,那根据E曾经在货物被留置时通过律师向船东A施压并且见到效果可以推断出提单很可能是船东提单(owner's bill,即使是由期租承租人D签字,也有先例判是一样约束A),所以E与船东A有提单的合约关系。进一步说该提单合并了哪一份租约的问题会决定E与A在提单合约下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上述节录的条款,可以推断出很可能使用的是Congenbill格式的提单,那虽然现实中这种格式的提单很少会明确写明合并了哪一份租约,而且英国普通法也对此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决定,但是综合你提供的租约链情况,因为其他都是期租合约,所以合并最后一份仅有的E与D之间的程租合约的可能性比较大,而且这也方便实际的操作;
(3)对于F,E又是货物买卖合约中的卖方。

有了上述E的合约关系,可以看到,在E为了履行他与F的买卖合约而急于卸货时,把租约链所有的当事人都扯进来显然是不明智的做法,因为对于夹在当中的当事人,他们根本与E没有合约关系,而且也不会受到压力从而加快问题的解决。E委任的律师采取的主要策略大方向是对的,即根据提单副本和LOI(当然通常应该是正本提单)要求船东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停止留置而放货。

那么对于问题1):无论留置货物是谁来发起,对于E来说都是程租下的船东D要负责,E和D如果开始仲裁,无论是否是D向E索赔滞期费还是E向D索赔延误的损失,双方主要的争议也应该是根据程租合约D对货物的留置是否正确。这就要看租约的条文如何规定以及在履行时D是否根据租约条文而产生了留置的权利。众所周知Gencon租约有着很广泛的留置条文,但如果在留置的当时E在程租合约下并没有欠D船东任何钱,不论是运费或装港滞期费或其他索赔,D船东留置货物就不正确。即使是A船东的留置也不正确,因为船舶与E之间的提单合约合并了程租合约也应该是同样地位,即E没有欠下任何债务而可以去留置。这在你介绍的案情是有可能,因为你说是B因为C欠钱(很可能是租金)才导致这一个留置,这与E无关。

问题2):这个问题并不是是否可以对冲或者扣减的问题,因为大家都会暂时不向对方支付而保持自己的立场。即使去仲裁关键还是围绕着留置是否正确的争议。如果留置是错误的,那么不仅D对E索赔滞期费站不住脚,而且E还可以向D索赔延误卸货而带来的对货物使用或者生产的损失。

虽然在双方互有索赔的案件,往往最后只有一个谁向谁支付多少的判决结果。合法的对冲通常对双方索赔损失关系不大,对冲的关系主要是在债务的追讨。

另外,对于该100万的索赔是否全部站得住脚,又是另外一个问题,因为没有详情,在这里也不多作评论。由于国内当事人通常对损失计算的复杂性不了解,甚至有可能留置延误所导致的F的损失远远超出100万。

问题3):根据问题1)对E与A的关系分析,E可以根据提单向A索赔延误的损失,但前提还是留置被证明是错误的。如果索赔的矛头是针对A,还存在要去取得诉前担保,由于船舶已经开航,还需要去追踪船舶的动向以利扣船。

问题4):E所要关心的就是是否能够向与他有合约关系的当事人索赔成功,而你所说的其他当事人根据租约链的合约关系向上索赔,这不是E应该关心的,而是其他当事人根据合约的决定。所以E也不能因为B与C财雄势大或好讲话而D只是皮包公司,从而跳过D去向B或C直接索赔。

杨良宜\司嘉
2# admin


谢谢思嘉先生的耐心解答,提单是congenbill edition 1994, 里面没有合并任何租约
。另外,有个细节要跟您强调一下,就是提单上的收货人是:to order.通知方是E,只有后来E给D出具的卸货保函上面明确说明了收货人是E,且在货物被留置的时候,正本提单并没有在E的手中,还在银行流转当中,E的代理律师是通过副本提单和同D之间的卸货保函向A进行交涉的。

就是因为正本提单一直未到,所以E还只能是意向收货人,无法利用正本提单在货物被留置期间强制要求A卸货。且因为是电厂码头卸货,一旦货物被卸下将不能行使留置权,故B选择在卸货前留置货物。
2# admin


谢谢司嘉先生的耐心解答,提单是congenbill edition 1994, 里面没有合并任何租约
。另外,有个细节要跟您强调一下,就是提单上的收货人是:to order.通知方是E,只有后来E给D出具的卸货保函上面明确说明了收货人是E,且在货物被留置的时候,正本提单并没有在E的手中,还在银行流转当中,E的代理律师是通过副本提单和同D之间的卸货保函向A进行交涉的。

就是因为正本提单一直未到,所以E还只能是意向收货人,无法利用正本提单在货物被留置期间强制要求A卸货。且因为是电厂码头卸货,一旦货物被卸下将不能行使留置权,故B选择在卸货前留置货物。
如果提单没有合并租约(确定没有么?),目前来看只能揪着D,因为根据保函卸货只是D在租约当中的承诺,其他租约链各方(包括原船东因为没有程租租约并入)均对此没有保证。
另外司嘉是小姑娘哦~不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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