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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留置的纠纷

尊敬的杨先生您好,

最近遇到一个关于货物留置和滞期费的纠纷想请教您的指点。

该航次下的cp chain有点长,首先是原船东A将船舶长期租给了二船东B, 然后B又长期租给了三船东C,然后C又继续TCT租给了第四个船东D, D又航次租给了租家E, E为一家贸易商,是提单上的通知方也是保函下的货物收货人,E根据国内销售合同将货物卖给了国内一家电厂F。

该案例中租家E与四船东D之间的涉及纠纷的相关合同条款主要有:
5. DEM/DES, IF ANY, TO BE SETTLED W.I 30D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 AGAINST SUPPORTING DOS.

11.FULL FREIGHT  TO TB PAID TO OWNERS NOM ACCT W/I 4 BANKG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LOADING N RECEIVE THE INVOICE OR DEBIT NOTE OF FRT BY FAX/EMAIL ETC ACOL S/R BS/L MARKED "FRT PAYABLE AS C/P" BUT ALWAYS BBB.

12. NOR TO BE TENDERED AT ANY TIME DAY AND NIGHT SHINC. LAYTIME BEGIN TO BE CALCULATED AFTER 12HRS AFTER NOR TENDERED, UNLESS SOONER COMMENCED

14. GENCON B/L TO BE USED AND SUBJECT TO OWNERS APPROVAL. IN THE CASE IF ORIGINAL BILL OF LOADG NOT AVAILABLE AT DISCHG PORT, MASTER/OWNER ALLOW CGO TO BE DISCHARGED AGAINST CHARTS’S LETTER OF INDEMNITY IN OWNRS` STANDARD P&I CLUB WORDING.ENTIRE CGO TO BE RELEASED AGAINST LOI.  

17. ARBITRATION IF ANY TO BE SETTLED IN HONGKONG WITH ENGLISH LAW TO APPLY.  

19. OTHERS AS PER GENCON C/P 1994.  

至于A与B之间的期租条款不清楚,B和C之间条款不清楚,据调查应该主要根据NYPE93,C和D之间的TCT租船合同应该也是基于NYPE93

E在船舶到港前已经付清全部运费,提单上的收货人为to order, 因为航次较短,正本提单在靠泊卸货前到不了,故E也及时在船到卸港前根据租船合同做好了保函发给了D,保函上的收货人为租家E, 并且也收到了D的保函确认和卸货通知。

船舶在7月2日到达卸港等泊锚地准备靠泊卸货,卸货泊位为电厂码头,当时泊位为空,因为潮水限制,船舶要等到7月4日凌晨才能靠泊卸货,靠泊计划已经做出,但是在7月3日下午5点左右船长和卸港代理收到二船东B发来的正式货物留置通知,通知上说因为和三船东C之间还有未结款项15万美金左右,要C全部付清以后才能同意靠泊卸货,收到通知后,租家E及时了解情况得知该15万款项为二船东B和三船东C之间的纠纷款,已经移交仲裁。

因为在销售合同下租家E必须要在7月5日前交货给电厂使用,故E多次催促D尽快指示船长靠泊卸货,但D声称他们也是无辜受害方,也只能向C施压,租家E无奈之下联系船长是否能先靠泊卸货,但是船长声称没有原船东A的同意将不会靠泊,各方协调未果,时间耽搁,7月5日凌晨的靠泊计划被港口取消,同时收到电厂F发来的索赔函要求船舶尽快靠泊卸货,否则将根据销售合同拒收该船货物。

7月5日上午,租家E直接给A,B,C,D同时发出邮件告知和电厂F的最后交货期限是7月5日,且将和电厂的销售合同相关条款附在附件中作为证据证明目前已经面临电厂索赔,要求船舶尽快靠泊,否则将保留后续所有损失的索赔权利。原船东A收到邮件后回复说已经施压二船东B,但是因为A和B之间并没有纠纷事宜,无法直接给船长发指令。二船东B回复邮件称只要三船东C支付纠纷款或者将15万美金存入指定第三方账户等待仲裁结果他们都会同意马上靠泊卸货。但三船东C回复称他们已经付清全部应付租金,并不欠二船东B任何费用,且称二船东B和C的长期期租合同在该航次下是最后一个航次,B定的下个租期的laycan起始时间是7月16日,船期还尚早,二船东B故意无理留置以拖延时间

因为正本提单在7月中旬之间到不了卸港,故租家E也无法根据正本提单强制要求原船东A靠泊卸货,只有和四船东D之间的保函才能证明租家E为提单下的收货人。7月6日,租家E委托一位专业国际律师与原船东A进行直接交涉,根据提单和保函以收货人身份向原船东发了律师函,起诉船舶无理非法留置货物,租家E将采取扣船等相关措施索赔租家E遭受的一切损失。

估计原船东A应该向二船东B进行了施压,一番交涉后,7月8日下午,二船东B向租家E发了一封without prejudice的邮件,称他们将指示船长靠泊卸货,但是前提是要求收货人E保证后续将不会扣船且不再索赔由此造成的一起损失,租家E收到邮件后咨询律师回复称租家E无意扣船,但保留索赔后续损失的权利,要求二船东B尽快指示船长和船代安排船舶靠泊卸货,随后二船东B指示解除留置,租家E和原船东A的法律程序终止。

因为等潮水,船舶在7月9日凌晨靠泊卸货,7月12日完货,船舶离港,收货人E并没有采取扣船措施。

根据合同租家E扣掉了因为留置的时间损失,和四船东D确认装卸两港合计滞期费大概4万美金,随后四船东D发来滞期费发票要求租家E尽快付滞期费。7月20日,租家E和电厂F结算货款时候,电厂F发给租家E一封传真,称因为该船的船东纠纷,货物被留置4天多,货物错过销售合同上的交货期,导致电厂不得不改变原有计划从其他场地调度煤炭使用,给电厂造成了巨大损失,经决定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100万人民币(约15.5万美金),直接从货款中扣除。

租家E收到电厂F的传真后,将该传真直接发给了四船东D,向D追偿,扣掉应付给D的4万美金,还应向D追偿约11.5万美金的损失。但随后D声称,货物最后确实按照保函卸了货物,且留置命令并不是D发出,故驳回租家E的索赔,要求租家E立即付确认的滞期费。

8月份,租家E和四船东D都请了律师,双方一直在进行交涉,四船东D坚持称租家E应付确认的滞期费,其他损失属于争议纠纷,要求租家E付清滞期费再经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租家E认为一旦付掉滞期费,100万的损失也不一定能从D或者A、B、C那里追偿回来,故一直没有付滞期费。

案情大体就是这样,主要疑问是:
1)租家E和四船东D之间如果仲裁,结果应该会怎样?谁家的胜算更大?
2)租家E将滞期费从索赔款中扣减是否合理?
3)租家E作为提单下的收货人能否向原船东A进行索赔?
4)被电厂索赔的100万人民币损失,发出留置的是二船东B,但是租家E和二船东B之间没有任何的合同关系,租家E只能向四船东D索赔,D向C,C向B这样根据cp chain一级一级朝上追偿是否合理?

以上,烦请杨先生给予指导,同时感谢杨先生一直以来的耐心解答,祝您春节愉快,龙年大吉大利!
2# admin


谢谢思嘉先生的耐心解答,提单是congenbill edition 1994, 里面没有合并任何租约
。另外,有个细节要跟您强调一下,就是提单上的收货人是:to order.通知方是E,只有后来E给D出具的卸货保函上面明确说明了收货人是E,且在货物被留置的时候,正本提单并没有在E的手中,还在银行流转当中,E的代理律师是通过副本提单和同D之间的卸货保函向A进行交涉的。

就是因为正本提单一直未到,所以E还只能是意向收货人,无法利用正本提单在货物被留置期间强制要求A卸货。且因为是电厂码头卸货,一旦货物被卸下将不能行使留置权,故B选择在卸货前留置货物。
2# admin


谢谢司嘉先生的耐心解答,提单是congenbill edition 1994, 里面没有合并任何租约
。另外,有个细节要跟您强调一下,就是提单上的收货人是:to order.通知方是E,只有后来E给D出具的卸货保函上面明确说明了收货人是E,且在货物被留置的时候,正本提单并没有在E的手中,还在银行流转当中,E的代理律师是通过副本提单和同D之间的卸货保函向A进行交涉的。

就是因为正本提单一直未到,所以E还只能是意向收货人,无法利用正本提单在货物被留置期间强制要求A卸货。且因为是电厂码头卸货,一旦货物被卸下将不能行使留置权,故B选择在卸货前留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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